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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0-03-09 来源:广州市政府网 admin 浏览次数: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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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0〕2号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业经第13届10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一、《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6〕34号)同时废止,《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5〕16号)中有关总部企业奖励和优惠政策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各区(县级市)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上,不再单独执行本区(县级市)关于总部经济的财政扶持政策。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的战略选择,是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壮大提升服务经济的现实途径,也是保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含地区总部、区域总部)应具备附件规定的认定条件。

  一、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指导,以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建设广东宜居城乡的“首善之区”,建成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大都市为目标,打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和人文环境,着力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吸引和培育一批新的总部企业,推动全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思路。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和创新突破相结合,错位发展和协调发展相结合。在重视引进总部企业的同时,创造条件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尤其是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总部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大企业等在广州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尤其是珠三角民营总部企业;培育和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国际会展、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总部企业和商务服务、科技服务、现代工程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总部企业,大力发展汽车、电子信息、石化等支柱产业以及装备制造领域总部企业,加快培育环保节能和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服务等高技术产业总部企业。

  (三)总体目标。经过5-10年的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结构明显优化,规模效应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到2015年,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市企业税收总额比重达25%左右;到2020年,把广州建设成为辐射环珠三角、泛珠三角,影响全国、面向世界的亚太地区最具活力“总部经济之都”。

  二、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和统计监测工作

  (四)制定和完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经贸部门牵头制订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外经贸部门牵头修改完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制订金融总部企业(含内、外资)认定办法。以上认定办法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

  (五)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市经贸、外经贸和金融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内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公布生效。对现有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自本意见发布实施1年内完成并实施动态管理。

  (六)建立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市统计部门牵头建立反映总部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送制度,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

  三、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

  (七)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总部经济空间规划,重点规划建设珠江新城—员村地区、琶洲地区、“天河北—环市东—东风路”、南沙新区、科学城、知识城、白云新城、白鹅潭地区、广州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地区和广州南站地区等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引导总部企业按城市区域功能规划集聚发展。

  (八)建设一批总部经济示范基地。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要规划建设若干总部经济示范基地,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写字楼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加快推进珠江新城—员村地区金融总部等示范基地建设。

  四、强化总部企业用地支持

  (九)加强用地保障。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办公用地。单独设立的总部企业研发中心、产品设计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退二进三”腾出场地引入总部企业或发展工业设计、创意产业等具有总部功能的项目,其用地按市“退二进三”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十)促进工业园区功能置换。鼓励中心城区外围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为集聚设计研发、管理销售、物流配送、咨询策划等具有总部功能的综合工贸园区,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十一)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总部企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的供地,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

  (十二)创新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

  (十三)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加快总部企业及其所属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六、推进总部企业技术创新

  (十四)鼓励总部企业技术创新。市科技资金、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要向总部企业自主研发设备替代进口设备倾斜,向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联合攻关和开发倾斜,向推进国际先进管理和运营模式以及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等方面倾斜。总部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五)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总部企业建立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获得国家、省补贴的,给予配套支持。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对研发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的、具有总部功能的研发中心给予政策支持。

  七、实施更有效的人才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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