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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府港澳办[20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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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施意见

2015-10-09 来源:粤府港澳办[2015]64号 浏览次数: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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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贸易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也是粤港澳合作向纵深发展的主攻方向。2015年3月1日,CEPA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正式实施,对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探索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做好《协议》的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牢把握中央赋予广东对港澳服务业开放先行先试的机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主动破除服务贸易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大胆探索、务实创新,逐步建立与国际标准对接的投资贸易制度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对港澳服务贸易发展路径,充分发挥粤港澳合作机制和平台优势;突出各地市资源察赋和发展特点,打造层次分明、各有侧重的对港澳服务贸易示范区域;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明晰政府职权的“正面清单”,不断提升政府监管能力,构建“宽进严管”的监管体系,处理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

    (三)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部署,构建高标准的贸易投资规则,完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提高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三地人才、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便捷流动;不断探索粤港澳经济合作新模式,助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广东经验”,为2015年内地与港澳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示范和借鉴。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商务服务合作。

    1.积极推进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和协议联营,支持省内律师事务所向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或由港澳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港澳律师担任涉港澳或跨境法律顾问。(省司法厅)

    2.制定出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担任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放宽港澳专业人才在内地执业的资质限制,对在港澳已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内地相等时间的审计工作经验。(省财政厅)

    3.深化与港澳检测机构在自愿性认证服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的合作。争取进一步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粤设立认证机构的条件,探索适度放开港澳认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认证检测业务。(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

    4.加强物流标准和技术开发推广,制定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物流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促进粤港澳区域物流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标准协调一致。(省质监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5.落实扩大在粤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完善相关业务系统,促进注册便利化。(省工商局)

    6.以珠三角地区为基础全面推进粤港澳商务服务业、现代高端服务业和专业服务合作,打造和培育各具特色的现代高端商务服务业聚集地,吸引港澳高端商务服务企业和专业人才来粤工作。(珠三角地区九市人民政府)

    (二)创新金融服务合作。

    7.深化银行机构合作。推进港澳资银行机构逐步在粤东西北设立分支机构,在广东实现科学布局。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投资者在粤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投资入股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粤港澳银行业跨境合作产品创新。(广东银监局,省金融办)

    8.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和保险品种创新。在CEPA框架下逐步放宽港澳资保险公司进入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营业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鼓励同一保险集团下的广东保险机构与港澳保险机构以内部协作的形式,为跨境出险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服务。进一步争取政策支持,在珠海横琴试点粤澳保险机构相互提供跨境车险服务,在中山试点财产保险机构提供跨境游艇保险服务。(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

    9.加快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推动广东企业赴港上市、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广东新设合资证券、基金、期货、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抢抓国家推进“深港通”的契机,深化证券市场合作,加快实施粤港基金产品互认。积极推进QDII2试点,研究推进设立面向港澳和国际的新型要素交易平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金融办)

    10.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鼓励粤港澳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推动个人贸易项下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支持商业银行推出更多利于实施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和产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

    11.加强开展金融风险防控合作。积极探索与港澳共同构建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的合作监控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和风险通报,建立和完善跨境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形成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的合力。(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三)拓展通讯和信息服务合作。

    12.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我省经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支持粤港澳电信运营商拓展业务合作,研究制订更优惠的资费方案,降低漫游费用。允许在广东销售只能在香港、澳门使用的固定/移动电话卡(不包括卫星移动电话卡),在广州、深圳、东莞和珠海市试点投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省通信管理局)

    13.加强无线电业务频率协调。开展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过界覆盖监控,协商确定LTE网络信号过界覆盖的技术标准,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双方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健康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4.加强云计算标准建设。推广国际及国内云计算服务标准认证计划,共同举办云计算大会,推动云计算产业合作。扶持信息及通讯科技行业创新,促进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及高校间交流合作。进一步推动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制定相关应用及管理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深化教育服务合作。

    15.出台广东省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学生实施备案工作的具体措施,增加招收港澳学生的高校数量。积极探索创新合作办学模式和运作方式。支持北京师范大学一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建设发展。支持粤港澳高校开展办学和科研合作,支持共建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鼓励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等合作。推动三地优秀科研团队建设科研创新平台和人文社科研究平台。(省教育厅)

    16.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南沙、横琴独资设立学校的招生范围,从外籍人员子女逐步扩大至相应区域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子女。积极解决在粤的港澳籍学生入读问题。(省教育厅)

    17.推进职业教育及培训合作,在师资培训、专业课程及标准体系建设、学生互派等方面开展交流。支持粤港澳职业院校开展实体项目合作,探索广东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建设。支持在前海、南沙、横琴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开展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五)提升健康服务合作。

    18.探索建立审批绿色通道,鼓励更多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CEPA框架下在广东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开设医疗机构。开展粤港澳医疗机构转诊合作试点,全面放开港澳医师在我省多点执业。与港方积极研究在粤港人回港就医跨境运送便利安排,继续在深圳市试点医院开展病人病历转介合作。支持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发展。(省卫生计生委)

    19.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开设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高端医疗服务。支持列入首批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骨干企业(机构)建设目录的重点企业联手港澳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省

中医药管理局)

    20.鼓励和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与内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来粤兴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支持港澳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机构来粤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推进粤港澳养老服务人才交流培训,推进养老护理员资格互认工作。(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拓展文娱服务合作。

    2I.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从事游戏游艺设备销售服务,在新增试点地区独资设立娱乐场所。在文化艺术、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领域着力培育具有岭南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联手港澳在海外开展推介活动,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省文化厅)

    22.支持粤港澳开展电影制作合作,支持港澳影视行业拓展内地市场。联合宣传和推广“香港电影”品牌,支持香港发展成为辐射亚洲的电影融资平台。探索开展版权贸易和版权代理合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七)深化旅游服务合作。

    23.制定区域旅游服务合作规划,推进港澳独资旅行社试点经营,支持在粤港澳独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出境游(台湾地区除外)团队旅游业务,加快建立粤港澳旅游业共同市场。携手港澳深化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旅游合作,打造“一程多站”精品旅游线路和产品。深化粤港澳邮轮游艇旅游合作,推动出台游艇管理办法。争取国家支持对外国人入境“144小时”便利签证措施进行优化。(省旅游局、公安厅)

    (八)其他专业服务合作。

    24.推进建筑及工程服务合作。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推动粤港澳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等专业服务领域开展合作。争取国家降低港澳企业及专业服务人员从业资质要求,支持港澳人士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经营工程咨询、规划、设计、测量等建筑服务工作。推动建设统一的粤港澳建筑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5.推进环保服务合作。在深圳、佛山、东莞等地先行试点港澳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提供环境检测公共服务(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测和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除外)。制定完善购买服务标准,择优确定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定期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各试点地区及时编制并发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指导性目录,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监管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构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保障环境监测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省环境保护厅)

    26.加强运输服务合作。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运输市场准入方面与内资享受同等待遇,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内河及沿海运输服务,并积极争取进一步放宽相关持股比例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完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综合运输标准规范体系,推进三地运输组织、运输行为标准的衔接。(省交通运输厅)

    (九)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7.完善配套改革。一是扎实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改革,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的配套衔接,积极推动《广东省工商登记条例》立法工作。二是深化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以外,投资设立公司合同章程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实施在线申报,简化投资备案手续。积极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强化对投资者及投资企业监督检查。实施诚信档案管理,开展信息报告,做好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申报。三是深化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改革。依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简化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四是加快对现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包括省、市、县三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

    三、推进重点合作平台和区域建设

    (一)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积极争取在CEPA框架下进一步降低港澳服务提供者准入门槛,支持港澳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推进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衔接,研究制定港澳投资负面清单。推动粤港澳投融资汇兑便利化,促进跨境支付服务。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联通国际数据的专用通道,构建与港澳互联互通的信息环境。研究出台广东自贸试验区港澳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争取国家批准港澳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业。(省自贸办)

    (二)支持重点示范基地建设。

    结合地区实际和产业发展特点,研究在粤港澳合作基础好、服务业发达的地市设立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重点示范基地,积极打造深化粤港澳合作的载体,并抓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对重点示范基地规划建设的跟踪评估,认真督促做好规划实施和政策落实工作。(省港澳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办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意识,密切沟通配合,主动适应“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管理观念和工作方式。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的沟通汇报,积极争取指导支持,并充分发挥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港澳特区政府的对接,共同推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力争在服务贸易合作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取得突破。省商务厅在粤港、粤澳服务业合作专责小组机制下,重点研究建立适应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省港澳办牵头建立工作督导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评估。

    (二)提升服务业行业组织管理水平。

    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参与制定广东服务业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支持在新兴产业和业态中发展行业协会,引导其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作机制,更好发挥其反映企业诉求、提供服务和行业自律的功能,积极引导和协助行业组织监管行业质量、维护行业商业信誉。支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与港澳业界的交流联系,学习借鉴海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营商规则。

    (三)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通过优化现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继续向港澳业界推广和解读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政策措施,帮助港澳企业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措施和投资信息,用好用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