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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强和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实施方案

2015-09-29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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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部署精神,提升通关和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良好的口岸通关环境,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口岸监管服务模式创新

  (一)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称“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深入实施《广东省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口字〔2015〕35号),在全省口岸推广广州港口岸南沙港区、东莞车检场及水运口岸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新建港区码头和深圳莲塘、珠海青茂等新建公路口岸,统筹规划查验监管设施设备和优化通关流程。(省口岸办牵头,驻粤口岸查验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广州港口岸南沙港区、深圳港口岸大铲湾港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依托广东电子口岸平台,进一步拓展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服务系统功能,增加国际航行船舶抵离港信息,建设水路运输工具“单一窗口”。推进粤港陆路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省口岸办牵头,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深圳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广州、深圳市政府负责)
  (三)提高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以下称“三个一”)通关模式运行实效。推动全国统一版本的“一次申报”系统上线运行,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现场执法作业人员的协调配合,提高运行实效。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与“单一窗口”建设试点的衔接,实现口岸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共用。(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口岸办负责)
  (四)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创新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要求,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制订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广东自贸试验区)监管服务模式创新政策措施,推动建立广东自贸试验区监管服务模式创新政策体系。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积极推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落地,争取国家支持研究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省自贸办,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深圳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负责)
  (五)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优化报检单、报关单随附单证传输方式,提高申报效率,降低企业报检、报关成本。同步推进加工贸易、保税监管业务通关无纸化作业,取消加工贸易核销环节收取纸质报关单,实现外发加工和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无纸化网上审批。推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进出口货物无纸化通关,将已实现电子联网核查的监管证件、单证,以及双边质检无纸化合作项下的证书纳入无纸化通关作业。全面推进检验检疫无纸化报检、查验,开展报检、审单、施检、放行全程无纸化试点。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取消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政策,税务部门凭海关电子数据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提高企业出口退税速度。(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负责)
  (六)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度创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推动全省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为区内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域产业升级,继续引导加工贸易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促进与加工贸易相关联的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和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海关广东分署、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口岸执法协作

  (七)推动通关、检验检疫一体化。统筹推进全省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推动报关、征税、查验、放行通关全流程一体化作业。推动全省口岸检验检疫一体化,实现通报、通检、通放。推进检验检疫“区港一体化”建设。建立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与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协调配合机制,提高口岸通关一体化整体效能。(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口岸办负责)
  (八)建立口岸通关管理信息共享共用机制。依托电子口岸平台,促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作业系统的横向互联,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的申报、物流监控、查验、放行、企业资信等信息的全面共享。建立全省口岸通关管理信息全面交换和数据使用管理制度,对有保密要求的信息实行有条件共享。(省口岸办,驻粤口岸查验单位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改进口岸通关服务

  (九)推行口岸便利化通关模式。大力推广“一站式”联合办公模式,积极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在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等环节全面推行关检“一机两屏”,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需对同一货物、运输工具进行查验时,实施联合查验。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争取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实施“通程航班”联运、24小时直接过境旅客免办边检手续和部分境外旅客72小时过境免签等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口岸设立签证机构。规范口岸通关作业时限,在条件允许的货运口岸推行每周“5+2”工作制度和7×24小时预约通关。(驻粤口岸查验单位牵头,省公安厅、口岸办、旅游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优化口岸通关作业流程。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减少现场执法内容。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推行智能分类通关,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低风险货物实行计算机自动核放。(驻粤口岸查验单位牵头,省口岸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规范口岸通关环节收费和建设资金投入

  (十一)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推动取消、减免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降低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全面落实《广东省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粤办函〔2015〕421号),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对有问题的企业依法加大查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口岸办牵头,省财政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驻粤口岸查验单位负责)
  (十二)整合口岸现场设施设备资源。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推动将口岸现场各查验单位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查验监管场地、隔离设施、视屏监控、通讯网络、通道卡口、业务和执勤用房等)与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建设资金按相关规定渠道解决。查验单位单独使用和行政执法管理所需仪器设备,由查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统筹设置口岸查验场所、视频监控、通道卡口、隔离设施等,推进口岸现场查验监管设施资源整合。对新设口岸的查验场地实行统一规划,研究建立视频监控、X光机等查验监管设备共享共用机制,并以口岸为单元统一配备。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通行的同一通道只配备一套同类别查验装备,由查验单位共同使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口岸办,驻粤口岸查验单位负责)
  五、加快口岸互联互通国际大通道建设

  (十三)推进港口口岸集约化发展,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国家的互联互通。加强广州、深圳、珠海、湛江、汕头、惠州、揭阳、茂名等沿海港口大型集装箱码头泊位,以及煤炭、矿石、油品、粮食、汽车、重型装备等大型专业化新建码头泊位建设,完善口岸查验监管配套设施。以广州港、深圳港口岸为枢纽,以湛江、汕头、珠海、惠州、东莞虎门港等沿海口岸为重要节点,大力拓展国际航线。加密东南亚、印巴、中东等近洋航线,延伸拓展、合理布局欧美远洋航线,加快拓展非洲、拉美和南太平洋地区航线,完善港澳、对台直航和内贸航线,推动形成高效的内外贸集装箱运输体系。加快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推动江海、铁水等联运方式快速发展,形成水路、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紧密结合的多式联运体系。优化沿海、内河集装箱港口布局,推动沿海主枢纽港口、区域性枢纽港口和内河港口口岸一体化、集约化发展。(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口岸办、台办,驻粤口岸查验单位负责)
  (十四)完善铁路口岸国际客货运功能,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推动广州天河铁路客运口岸、东莞铁路客运口岸扩大开放和增加货运功能,以广州大田、东莞石龙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为重点,统筹编制中心站、产业物流园区及口岸设置发展规划,完善水路、公路集疏运体系和口岸功能配套,加快发展广东始发的“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集装箱班列,形成连接“一路一带”并辐射珠江东西两岸的陆上国际货运枢纽。进一步改善广州天河、东莞、佛山、肇庆铁路客运口岸通关环境,合理调整和增加列车班次,适当延长口岸开放时间。(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口岸办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驻粤口岸查验单位,广铁集团负责)
  (十五)推进航空口岸跨越式发展。支持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国际航空枢纽和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区域枢纽机场建设,加密东盟、日韩、南亚及中东地区航线,合理布局欧美航线,巩固澳洲航线,加快开辟南太平洋地区航线,积极拓展非洲、南美洲航线,完善国际客货运24小时通关运作机制。推动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和梅州、湛江机场扩大开放,合理布局港澳台航线,发展东南亚航线,提升运作管理水平。支持珠海机场、惠州机场开设航空口岸,支持珠三角地区开设对港澳直升机商务航线。(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口岸办牵头,民航中南管理局,省机场管理集团,南航集团负责)
  六、推进口岸资源整合优化

  (十六)整合优化原二类口岸码头布局。引导支持珠三角地区对布局较为密集的原二类口岸实施改造、搬迁、合并,鼓励大型港航企业通过并购、参股、合作、租赁等形式参与原二类口岸码头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提升运作管理水平。建立原二类口岸退出机制,实施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对布局不合理、功能退减、绩效和设施不达标的原二类口岸进行优化整合或关闭。(省口岸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驻粤口岸查验单位负责)
  (十七)推进车检场整合发展。以优化布局、完善设施、充实功能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推进查验场站的标准化建设,加强车检场与一线口岸通关运作的衔接配合,实行一体化管理。推动车检场加强与各类经济园区建设发展的衔接,支持具备条件的车检场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发展国际行邮快件业务。(省口岸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驻粤口岸查验单位负责)
  (十八)优化口岸查验人力资源配置。支持驻粤口岸查验单位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健全查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配机制,实现扁平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查验机构工作效能。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在珠海开展口岸查验机制创新试点。(驻粤口岸查验单位牵头,省口岸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广东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加强广东电子口岸平台的规划设计,完善系统总体架构、信息共享与系统互联标准,提高系统的实效性、安全性、可靠性、扩展性。建立健全广东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机制,加强与驻粤口岸查验单位、重点口岸运营单位的系统对接,为推进通关模式改革创新提供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稳步推进省内各地电子口岸平台与广东电子口岸平台的合作发展、资源整合。(省口岸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驻粤口岸查验单位负责)
  七、深化粤港澳口岸合作和区域口岸通关协作

  (二十)深化粤港澳口岸合作。落实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按计划推进港珠澳大桥、深圳莲塘、珠海青茂、广深港高铁客运专线等新建口岸项目的规划建设。会同港澳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陆路口岸综合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促进车辆、旅客、货物合理分流、有序疏导、便利通关。推进落实青茂口岸“合作查验、一次放行”新通关模式配套设施及系统平台建设。支持深圳、香港两地机场开展业务合作,在深圳湾口岸设立深港机场中转旅客车辆通关专用通道,推动深港两地跨境口岸开展行李直挂服务。积极推进粤港澳游艇通关便利化。(省发展改革委、口岸办,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旅游局、港澳办,驻粤口岸查验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稳步推进对台口岸合作发展。提升我省对台直航港口口岸运作管理水平。支持汕头、惠州、湛江等地具备条件的对台小额贸易点争取国家支持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促进粤东、粤西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建设发展。(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口岸办、台办,民航中南管理局,驻粤口岸查验单位负责)
  (二十二)拓展泛珠三角区域口岸通关合作。完善泛珠三角区域口岸合作机制,优化口岸通关保障服务,争取泛珠三角区域相关省(区)货源通过我省口岸扩大进出口。依托广州港、深圳港等枢纽港口海铁联运、海陆联运优势,与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共同推动内陆“无水港”建设。拓宽省内“无水港”向泛珠三角周边省市辐射范围,提高铁路定时、定价、定点、定班次、定线(“五定”)班列运行水平。扎实推进与内陆沿边地区口岸通关协作,支持推动湛江与广西、海南,粤东地区与福建深化港口企业及口岸通关合作,推进港口企业互联互通和航线资源共享。(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口岸办,驻粤口岸查验单位,广铁集团负责)
  (二十三)务实开展国际口岸合作。支持港口、机场重点口岸经营企业和航运物流企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欧美发达国家的口岸建设与运营管理合作。适时在中亚、东亚、东盟、南亚和欧美发达国家组织开展口岸通关环境和物流推介交流活动,促进与跨国港航、物流企业的交流合作。(省口岸办牵头,省商务厅,驻粤口岸查验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快口岸经济发展

  (二十四)促进口岸临港产业聚集发展。发挥口岸在承接国际生产要素和产业转移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加快推进煤炭、矿石、油品、粮食、汽车、集装箱等大型专业化码头建设,推动珠三角地区加快发展高性能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和粮食加工业,促进粤东、粤西地区加快能源、石化、钢铁、重型装备等大型临港产业生产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采购分拨配送、进口商品展示交易、维修检测和大宗商品交易分拨中心,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通过保税监管场所扩大物资进口和储备。依托全省口岸网络的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推进枢纽口岸腹地建设一批枢纽型现代物流园区,完善与现代物流业相匹配的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口岸办,驻粤口岸查验单位负责)
  (二十五)加强专业化口岸建设发展。支持沿海重点港口口岸规划建设大型专业化码头泊位,整合优化现有口岸专业化码头泊位,加强专业化配套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促进形成一批专业化进出口口岸。加快发展广州、深圳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积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适当增加我省水果、种苗花卉、肉类等特定商品进口口岸数量。加快建设深圳蛇口国际邮轮码头和邮轮母港,适时推动建设广州南沙邮轮码头,促进邮轮高端服务业和旅游休闲业发展。(省口岸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自贸办、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驻粤口岸查验单位负责)
  (二十六)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探索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贸易、市场采购贸易发展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和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试点。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究制订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的通关、出口退税、检验检疫、融资服务等便利化措施。建立完善“走出去”企业及其主要产品目录清单,对“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生产加工的符合我国要求的产品进口,予以通关便利。(省商务厅牵头,省口岸办、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加快口岸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广州、深圳完善口岸国际中转、国际贸易、国际采购、航运交易、航运租赁、离岸金融服务等功能,发展航运经纪、航运融资、航运保险、法律服务等业务,加快发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融资租赁进口,提升高端要素配置和服务能力。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完善相关便利化通关政策和措施,加强粤港澳口岸现代服务业合作,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物流中心。(广州、深圳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自贸办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口岸办、港澳办、金融办,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深圳海事局,南航集团负责)
  (二十八)促进口岸产业扩大开放合作。支持重点港口、机场口岸运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多种方式扩大规模和实力。提高口岸产业利用外资质量水平。在境内外重点市场组织开展口岸产业专项投资招商推介活动,吸引国内外知名港航、航空、流通企业和跨国公司来粤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商品采购中心和分拨中心。鼓励我省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口岸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九)开展离境退税口岸试点。充分发挥我省海陆空口岸齐全、布局合理的特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口岸申报离境退税口岸试点。争取国家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客运口岸建设免税店,优化完善现有口岸免税店,促进免税业务健康发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口岸办,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负责)
  九、加强口岸综合治理

  (三十)推进口岸开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应简政放权要求,继续深化口岸开放审批、验收和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程序、简化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促进口岸开放建设。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口岸准入与退出机制,促进口岸资源整合优化。积极配合国家开展口岸综合管理立法工作,适时启动地方口岸综合管理立法。(省口岸办牵头,驻粤口岸查验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一)建立健全口岸通关营运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依托广东电子口岸平台,建立健全口岸通关管理数据、营运数据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数据公开、使用授权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数据共享范围,服务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口岸通关数据信息资源综合效能。(省口岸办牵头,驻粤口岸查验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二)强化口岸通关安全保障。健全口岸通关安全防范制度,强化口岸日常通关安全管理和重大节日口岸安全疏导。加大对口岸查验及安防设备等硬件的投入。协调驻粤口岸查验单位加强联防联控,及时交换情报信息,推动在防控暴恐、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打击骗退税、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反偷渡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口岸整体安防管控水平。建立健全口岸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和处置预案,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口岸运行安全、高效、畅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口岸办,驻粤口岸查验单位负责)
  十、加强工作保障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省口岸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全省口岸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共同研究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省口岸办要加强政策研究,协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切实做好口岸各项工作,并科学编制全省口岸“十三五”发展规划,做好口岸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衔接。
  (三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口岸工作制度,统筹规划口岸发展,加大对口岸建设的支持力度,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省财政设立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我省枢纽口岸现代化建设,促进粤东西北地区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将口岸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