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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府办〔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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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4-10-23 来源:粤府办〔2014〕52号 浏览次数: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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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认真按照国办发〔2014〕39号文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抓好相关工作。要继续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督促银行机构开展常态化自查,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加大对银行收费问题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曝光。落实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探索设立省、市、县(区)三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整合金融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资产,优化信贷结构,加大产品创新,实现银证、银保、银担等不同金融业态之间的合作,切实提高我省银行机构存贷比,释放贷款增量,从源头上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
  二、有效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立足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私募债、集合债等综合性融资服务,引导社会资金与资本市场对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动以产业园区、高新区、专业镇为平台发行中小企业区域集优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探索扩大我省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规模,结合实际出台支持私募债发行的贴息、贴保费以及信用支持等政策,降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开展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重大设备融资租赁、企业应收账款等相关资产证券化试点,并总结经验向全省推广。
  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的增信和杠杆作用

  积极推广“政银保”小额信贷合作模式,由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发放贷款,保险公司对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通过构建保险资金运用项目库、召开保险资金投融资项目对接会、建立利息补偿机制等手段,扩大保险资金在我省的投资规模。
  四、在粤东西北地区开展普惠金融试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在粤东西北地区开展普惠金融试点,大力推进县级综合征信中心、信用村、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乡村助农取款点建设,推广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金融扶贫贷款等,全面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打通农村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障碍,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推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

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向好,但仍存在不稳定因素,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结构调整处于爬坡时期,解决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经济因素又有微观运行问题,既有实体经济因素又有金融问题,既有长期因素又有短期因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全面深化改革,多措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9次、第57次常务会议精神,采取综合措施,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

  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维持流动性平稳适度,为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创造良好的货币环境。优化基础货币的投向,适度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的力度,着力调整结构,优化信贷投向,为棚户区改造、铁路、服务业、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和“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切实执行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不搞“一刀切”。进一步研究改进宏观审慎管理指标。落实好“定向降准”措施,发挥好结构引导作用。(人民银行负责)
  二、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

  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通过提高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能力、优化资金配置等措施,遏制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定价竞争秩序。进一步丰富银行业融资渠道,加强银行同业批发性融资管理,提高银行融资多元化程度和资金来源稳定性。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指导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三、缩短企业融资链条

  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按照国务院部署,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当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切实整治层层加价行为,减少监管套利,引导相关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负责)
  四、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

  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商业银行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于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在商业银行和相关中介机构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自查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加强专项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格处罚。(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五、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银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六、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引导商业银行纠正单纯追逐利润、攀比扩大资产规模的经营理念,优化内部考核机制,适当降低存款、资产规模等总量指标的权重。发挥好有关部门和银行股东的评价考核作用,完善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评价体系,合理设定利润等目标。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偏离度指标,研究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扣分项,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冲时点”行为。(银监会、财政部负责)
  七、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积极稳妥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特色中小金融机构,促进市场竞争,增加金融供给。优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培育立足本地经营、特色鲜明的村镇银行,引导金融机构在基层地区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银监会负责)
  八、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继续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发展。逐步扩大各类长期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范围和规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对各类长期投资资金予以税收优惠。继续扩大中小企业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规模。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金融债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扩大发行规模。(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九、积极发挥保险、担保的功能和作用

  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等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贷款。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开展“保险+信贷”合作。促进更多保险资金直接投向实体经济。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保监会、财政部、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增强财务硬约束,提高自主定价能力。综合考虑我国宏微观经济金融形势,完善市场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人民银行负责)
  从中长期看,解决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要依靠推进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治本之策,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形成财务硬约束和发展股本融资来降低杠杆率,消除结构性扭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继续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财税改革,简政放权,打破垄断,硬化融资主体财务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增强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引导小微企业健全自身财务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注重工作实效。对各项任务落实要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各部门有关落实进展情况,由人民银行定期汇总后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