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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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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10-14 来源:清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浏览次数: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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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4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民营〔2014〕17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力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投资环境

(一)完善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要公开透明,对各类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方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参与发展医疗、教育和社会培训、社会福利、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等社会事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其他所有制资本融合,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引入外资和国有资本,以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发展后劲。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外经贸局负责)

二、优化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

(四)拓宽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支持发展小额贷款业务。支持民间资本在符合准入条件、承诺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鼓励支持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直接融资。积极培育产权交易市场。发挥市信用担保基金的作用,利用其分险增信功能,进一步推动银担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贷业务流程再造和创新,做大做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为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融资新产品。(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支持、引导和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IPO、“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直接融资,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费依法给予减免或资金补助,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指导和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民营企业上市梯队培育工程。(市金融局负责)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六)引导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努力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支持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建设科技型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等产业化示范基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七)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实行引导服务与规范管理并举,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发展登记为私营企业,鼓励引导支持规模以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增强实力壮大规模,重点培养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超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经营规模的民营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负责)

(八)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新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开发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新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深入实施科教特派员行动计划,引导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集聚。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节能减排。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设备,促进高效节能技术进步。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消耗、资源消耗型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对纳入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十)大力促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领域加快发展。推动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拓展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负责)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开拓市场

(十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要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市财政局会市有关单位负责)

(十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引导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上网触电”,激励电商平台开展让利促销,推动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利用电商平台开拓国内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负责)

五、提升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

(十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政务公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一站式”审批,加快实现集中审批和并联审批。充分发挥政企沟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帮扶联系人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负责)

(十四)完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机构数据库,整合全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资源,重点支持清远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为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在工业园区内重点扶持建立一批信息咨询、投融资、人才培训、创业辅导、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区域孵化服务网络,引导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局负责)

(十五)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功能。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权益、应对贸易纠纷、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行业政策制定和行业发展研究工作,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的协调服务水平,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合作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负责)
六、引导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管理

(十六)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七)大力开展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强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等各类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七、切实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十八)继续执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3〕6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4〕28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发展总部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3〕47号)以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清远市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方案》(清经信〔2013〕447号)。

(十九)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十)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市国税局负责)

(二十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准备金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暂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二十二)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已取消、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项规定,同时进一步清理、减免我市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加快研究完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规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国家、省和市有实施年限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工作指导协调,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发展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