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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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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海关公告(201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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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关于公布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

2012-12-03 来源:广州海关公告(2012年第10号) admin 浏览次数: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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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达成的对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合作安排,广州海关作为新增试点口岸将于公告之日起实施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是海关以企业守法便利为原则,为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备案进口商提供价格预审核和限时审价通关服务。

二、海关为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将采取“三定”原则:广州关区内指定进口口岸、经香港工贸署核定备案的香港出口商、经广州海关核定备案的进口商。

三、广州海关指定的实施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进口口岸为驻内港办事处。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在指定口岸海关申请“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备案进口商”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采用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费;

(二)在递交申请前,须在内地从事有关葡萄酒进口贸易一年以上;

(三)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须在递交申请前三年内无走私违法或违反海关规定记录。

五、企业向海关申请“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备案进口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从事葡萄酒进口贸易一年以上的证明资料;

(三)经营单位、收货单位为代理进口企业的,请一并提交进口葡萄酒实际购买商的名称及其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备案进口商”可选择申请对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进口葡萄酒进行价格预审核服务。企业在进口到指定口岸的10个工作日前,凭以下材料到指定口岸海关进行价格预审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及预审核进口葡萄酒清单;

(二)合同、已备案香港出口商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的正本或复印件;

(三)代理进口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的正本或复印件;

(四)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应提供经银行确认的、已正式对外开立的信用证复印件。

七、“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备案进口商”凭海关制发的《价格预审核通知书》,在指定口岸海关享受通关征税便利措施。

八、咨询热线: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

特此公告。

 

 

广州海关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