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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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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合作协议

2012-01-2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 admin 浏览次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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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出口、扩进口、促平衡的要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落实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探索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经验,商务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部省共同推进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一、共同推动和促进广东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商务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推进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可考虑扩大试点范围,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关键设备,进行科技创新和创建品牌,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提升加工贸易整体水平,为

全国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益探索和经验。

二、建立高层合作与会商机制。商务部指定1名副部长、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1名副省长担任合作与会商机制负责人。双方分别指定本部门相应司(局、厅)牵头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通报和交流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研究制定促进政策与配套措施。广东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转型升级目标,提出先行先试需要协调解决的政策措施建议。商务部积极研究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完善配套政策体系,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四、探索和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商务部积极推动加工贸易联网管理,商有关部门研究探索适合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贸易发展的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模式。广东省积极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外经贸、海关和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并逐步推广到商检、外汇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五、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广东省大力推进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加快完成来料加工企业的转型工作。商务部积极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来料加工企业的转型,指导广东建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服务体系,为企业转型提供良好政策条件。

六、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市场空间。广东省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国外、国内两个市场并举,帮助企业积极拓展国内市场。扶持重点企业创立内销品牌,拓宽企业内销融资渠道。引导加工贸易企业与内贸流通企业开展对接,完善“外博会”等内销平台。商务部指导广东省加强内销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环境。

七、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广东省加快推进“双转移”战略,引导珠三角地区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的部分加工环节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在珠三角地区发展总部经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商务部推动欠发达地区承接广东地区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促进区域产业协调布局。

八、研究建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评价指标体系。广东省实施加工贸易领军企业培育计划,选择一批龙头企业,扶持其加快本土并购重组增资,增加总部经济要素。选择若干行业,积极探索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评价体系,确定一批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商务部加强对广东省建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评价体系的指导。

九、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推广。广东省定期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进度评估,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经验总结。商务部加强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指导、跟踪和评价,总结示范区转型升级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全国加以推广。

十、其他。本协议于2011年3月11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作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为期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