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时间
    17 2011-11
  • 转载来源

    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admin

  • 浏览次数

    1139

  • 分享

【第一部分 加工贸易】二、保税物流问题>>(三)出口加工区

2011-11-17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admin 浏览次数:1139

分享:

1.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需要向海关缴纳吗?

答: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5)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2.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区外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2)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3)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4)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3.区内企业是否可以在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

答: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4.区内企业往区外用于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需要在多长时间内运回区内?

答: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5.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从区内运往区外的货物,是否可以由企业自行安排运输?

答: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由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应交由经海关核准、并由设立于区内的专营运输企业承运。下列货物经主管海关查验后,可由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自行运输:

(1)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物品;

(2)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物品;

(3)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物品;

(4)其他经海关核准的物品。

6.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按照规定予以免税的机器设备,监管期限是几年?海关如何监管?

答: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以下简称389号令)规定予以免税的机器设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规定,在监管年限内实施监管,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境放行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上述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海关仍按照现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7.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或从区内出到区外的机器设备,如属于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要提交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吗?

答:上述机器设备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时,如属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二○○八年第5号令和第7号令的相关规定,免于提交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在其出区时,海关凭与其入境状态一致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验放。

8.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的机器设备,出区转让给区外企业时,监管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上述机器设备转让给区外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的,由区外企业按照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监管年限连续计算;如出区转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由区外企业按照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9.从境外进出出口加工区及从区外进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如涉及到两用物项和技术的,是否需要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答: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