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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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现行征免规定如何?
答: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备案变更,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2.对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进口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作价设备,在办理设备结转手续时,是否要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答:对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进口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货物,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时,可不考虑增值税转型政策因素。即按照转入企业适用的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在结转时不再要求转出企业补缴原减免税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不作价设备的结转问题,亦按上述规定原则办理。
3.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仍为免税的不作价设备,现在申请进口是否需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答:根据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不作价设备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为免税的,进口地海关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4.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1.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合同(协议);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申请表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5.企业情况说明;
6.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5.不作价设备的监管年限为多少年?
答:根据总署2001年第16号公告,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
6.企业异地搬迁,其不作价设备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不作价设备在迁出、迁入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要求迁出、迁入企业凭《申请表》办理不作价设备转入、转出的报关手续,并提交以下单证或数据:
(1)《申请表》(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迁出地、迁入地主管海关核发的《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不作价手册》);
(3)不作价设备结转的进口、出口报关单,并提供原不作价设备进口报关单(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迁出地主管海关应要求迁出企业在不作价设备结转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作价设备的原进口报关单号和原进口日期。
7.企业转型过程中不作价设备结转是否需征税?其监管期限如何计算?
答: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保税料件直接结转至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有关设备的监管期限可连续计算。
8.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满后,要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等证?
答: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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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