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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关于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02-14 来源: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admin 浏览次数: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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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经贸办,石龙、塘厦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现就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市经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科技部门负责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工作,市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建立清洁生产审核事前备案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须于与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局申请备案。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1.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2.技术服务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4.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表(详见附件2);5.技术服务单位资质证明。未经备案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三)建立工作情况报送制度。正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应根据工作计划每个季度向市经信局提交清洁生产阶段性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进度,采取的工作措施,正在或计划实施的项目,存在困难等。已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市经信局提交持续性清洁生产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持续清洁生产计划落实情况,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及建议等。

二、落实宣传培训

宣传培训是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清洁生产工作得以贯彻实施的必要条件。各企业在启动审核工作时要开展对员工的宣传培训,灌输清洁生产理念,使全体职工充分认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意义以及本人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员工保护环境、节能降耗的意识,提供员工主动参与、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献策献力的积极性。

三、加强过程跟踪

各镇(街)经贸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巡查监管,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开展审核工作,协助解决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按时按质完成审核工作。市经信局将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方案实施情况、清洁生产绩效情况等,各企业应主动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四、严格验收标准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除符合《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提出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中,至少有2个节能技改项目;

(二)申请市级验收的,要求实施单个投资不低于20万元的中高费方案2个以上,或单个投资不低于50万元的方案1个以上;申请省级验收的,要求实施单个投资不低于20万元的中高费方案4个以上,或单个投资不低于50万元的方案2个以上;

(三)已实施的中高费方案,所产生的年节能量占企业综合能耗3%以上(发电企业1%以上)。

 附件:1.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备案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表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