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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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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1-02-14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admin 浏览次数: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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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12月29日公布上述《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当中规定:(a)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b)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c)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d)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以及(e)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等。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实施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异议复检和结果处理等内容和法律责任等。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