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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10-10-11 来源:南方报网 admin 浏览次数: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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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6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社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给予扶持。

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按照百分之十五的比例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中提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福利彩票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划转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培育、扶持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或者资助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残疾人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应当与服务需求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征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服务业管理政策和行业标准,提高残疾人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实行残疾报告和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卫生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

经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章康复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建立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人口数和当地残疾人康复任务,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

第十五条省、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视康复工作需求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各地可以依托各类现有专业机构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残疾人职业康复体系和工伤康复体系,大力开发各项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工疗或者农疗机构、辅助性或者庇护性就业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残疾人康复训练。

卫生、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及其亲属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功能性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治疗、精神病治疗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和防护用品配送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辅助器具供应、适配改造和维修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