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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2010-01-20 来源: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admin 浏览次数: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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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16日发布上述《实施细则》。当中明确了有关“三旧”(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规划编制、拆迁改造的类型和程序,以及一系列优惠措施等。主要内容包括:(a) 列入“三旧”改造的范围(第一条);(b)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面积不小于5公顷(第八条);(c)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直接办理确权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按照土地现状(建设用地)办理征收手续,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第三十二条);以及(d) 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第三十三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