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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2009-05-08 来源:中山市政府网 admin 浏览次数: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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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府〔2008〕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金融业发展环境日趋完善,金融市场活跃,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显著增强。但金融业发展仍存在服务体系不健全、集聚发展能力不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单一、中小企业融资难、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等问题,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亟待加强。各部门、各镇区要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努力改善金融环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建设金融结构与产业结构相适应,满足城市金融需求,竞争适度有序、运行稳健规范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金融业发展的目标

到2010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银行业存贷比达到60%,不良贷款率降至6%以下;全市保费总收入达到50亿元,保险深度达到3%以上,保险密度超过1850元/人;上市企业数量和直接融资规模不断增加,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鼓励发展各类金融机构

大力吸引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及国内外知名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风险投资、会计、审计、法律、担保、保险等中介服务组织进驻中山。积极培育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鼓励社会资金探索兴办融资租赁公司、住宅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力争国家和省批准在我市进行村镇银行试点;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央行专项票据兑付,加快向农村合作银行过渡。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积极推进东区、小榄、火炬区中心商务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及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向中心商务区集中,发挥金融产业的集聚效应。鼓励银行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外贸出口、现代服务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创新活动,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支持银行机构面向村镇和社区增设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大力推广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现代银行服务方式,切实提高银行业服务效率。支持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以信用担保方式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再担保机制,分散担保机构风险,增强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公路、桥梁、公交、供排水等领域引入bt(建设-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ppp(公私合作)等新型项目融资方式;积极探索发行地方建设债券、短期及中期融资券、项目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手段,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加强对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立项、概算、预算和资金运作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六、大力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07〕63号),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不断充实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确保企业上市绿色通道的畅通,加快优质企业改制上市的进程;支持已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增强其再融资能力。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资金和优秀管理团队来我市开展风险投资业务,为我市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火炬开发区股权交易代办试点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加快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为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和创业资本进入与退出提供平台。

七、充分发挥保险业社会“稳定器”作用

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7〕116号),着力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规范和培育保险市场。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平安中山”和新农村建设,重点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各类责任保险,将责任保险纳入政府公共安全建设范畴,提升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企业年金、意外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八、进一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

支持人民银行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坚决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类逃废银行债务及保险诈骗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和抵贷资产的变现力度,维护金融债权的严肃性和安全性。妥善解决我市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消除风险隐患。

九、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

加强市金融稳定与发展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力度,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密切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联系,妥善处理经济运行中与金融业相关的问题。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金融重大事项报告、金融稳定工作评估等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系统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维权、宣传和服务职能,促进金融各行业协会工作向专业化、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十、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金融业发展资金,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金融业的各项支持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担保业发展资金,用于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支持担保机构对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对新进驻我市的市级银行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的一次性奖励。

(四)金融机构及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在中心商务区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高于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年租金30%的补贴。

(五)对在村镇和社区新增设服务网点的银行机构,按《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贴息。

(六)加快建立金融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评价制度,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综合评价金融各机构对支持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贡献,对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运用财政杠杆给予支持,并通报表彰和奖励。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方案,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为我市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金融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