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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5-08 来源:中山市政府网 admin 浏览次数: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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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府〔2007〕10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办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管理公开、公正和公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课题研究或实现某一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市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共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设立的专项资金经清理后实行归类集约管理,整合后的专项资金按其扶持的不同对象分为农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四大类,每类专项资金下设若干子项目资金。子项目资金的种类、名称、数额等由市政府确定。 
    前款四类专项资金分别由市农业、经贸、发展和改革及科技部门作为归类集约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相关领域技术或产品开发、课题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关政府部门和镇区政府; 
    (三)自然人; 
    (四)承担我市重大项目的外地相关机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请扶持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近3年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设立、执行、监督相分离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有相关政策依据,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规范管理原则。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三)目标明确原则。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经济发展最需要的支出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五)财力统筹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凡要求新增的专项资金,应先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其成员由市府办、财政、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进行论证,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专项资金子项目使用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市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提供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论证,并向市政府提出是否撤销专项资金的审查意见; 
    (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府办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 
    第八条 专家组由评审委员会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或省、市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成,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专家人选,由评审委员会归类抽取。专家组应根据论证、评价的不同项目而分别组成。 
    第九条 专家组应由5名以上单数组成。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政府和企业负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任具有较高行政管理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十条 评审监督组由评审委员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审监督组受评审委员会委托对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评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三)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编制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组织项目评审、招标、验收、评估; 
    (四)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自我绩效评估。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设立。 
    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前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评审委员会审查。专家论证结论和评审委员会审查意见应作为市政府审批专项资金设立与否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属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可以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按要求填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报市政府。
申请部门应确保申请表内容及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市政府将专项资金设立申请材料交由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国家、省财政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评审委员会再组织专家对拟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在审核论证期间,申请部门应就评审委员会的质询给予答辩。必要时,市政府可召开听证会评审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 
    (三)经审查、论证认为确有必要设立专项资金的,由评审委员会作出书面设立建议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设立;经审查、论证认为不予设立的,评审委员会应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经市政府同意后,再书面告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