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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等3份文件的通知

2009-05-08 来源:中山市政府网 admin 浏览次数: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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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府〔2007〕7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修改《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等3份文件。

一、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2002年5月28日以中府〔2002〕56号发布,2004年6月23日以中府〔2004〕64号修改)的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第二款:“在继续执行市给予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及优先鼓励发展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减收1000元/亩出让金,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项:“对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属于新取得土地的,除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和应上缴中央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外,可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使用原有划拨土地的,可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以后各项顺延。

二、关于《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2003年2月9日以中府〔2003〕20号发布)的修改删去第五条第(四)项“实行用地政策扶持”的规定。以后各项顺延。

三、关于《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2003年2月9日以中府〔2003〕21号发布)的修改

删去第九条:“对旅游用地办证费用给予优惠。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点、高档酒店项目,土地出让金每亩可减收1万元。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中属市留成部分可分期付款,首期支付不少于30%,余款2年内交清;对投资额超亿元项目,首期可优惠15%,余款3年内交清;对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给予总额中属市留成部分15%返还”。以后各条顺延。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等3份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现予重新印发,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