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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4-30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admin 浏览次数: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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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2006]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12.28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开招标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履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会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指在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提供其他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以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为主业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为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如下:

(一)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项目及其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另一类是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

(四)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