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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计划操作规程

2009-04-30 来源:深圳市贸工局 admin 浏览次数: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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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借款对象

第一条  申请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技术改造项目经过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备案或核准。

第二条  对借款项目,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实地考察、两局推荐、委托放贷、中介审查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与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委托政策性担保机构、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借款管理。

第二章 借款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  对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采取推荐制,即:企业获得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后,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可向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委托管理机构推荐。

第五条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期限两年,借款金额标准根据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通过的重点扶持企业名单确定借款最高额度,重点扶持企业最高可享受不超过1000万元的借款,一般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借款。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借款的企业必须首先完成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或备案。在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须从http://szbti.gov.cn技术处业务办理系统注册,并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提交登记表纸本文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文本后完成项目备案。

第七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备案,核准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取得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或备案后,企业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借款申请,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基础和改造条件、项目资金来源等,并出具考察结论。

第九条  考察通过的项目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推荐给委托管理中介机构进行风险审查及控制,中介机构定期将审查情况反馈给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将审查通过的推荐借款企业名单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备案后,被推荐取得借款的企业凭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文件到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不得推荐到受委托机构借款: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四章  资金委托及管理

第十一条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采用委托管理方式进行。委托管理中介机构负责企业的贷前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借款、借款额度等事项,负责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回收借款以及对不良借款进行起诉追讨,承担资金风险。

第十二条  委托管理的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明确规定用于企业技改项目借款部分。该资金采取委托金融机构或信用担保机构代理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选定资金的委托管理单位,受托单位必须是银行或市政府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委托单位签订《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委托管理合同》。合同应规定委托管理资金金额、期限、手续费计算方法、违规责任以及其它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市财政主管部门将委托资金拨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中,该帐户属三方共管帐户。帐户内资金未经三方同意,不得转入其他银行(贷款企业除外)。

第十六条  受托方必须在收到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文件1个月内办理完经审核同意贷款项目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实际发放资金,未通过项目需说明情况报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在实际发放借款后1个月内填列贷款企业情况汇总表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受托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的规定内容和委托方进行清算,并将资金划拨到市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内。

第五章 监督与效绩评估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借款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市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具备条件社会中介机构对委托管理中介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该企业的经营收入、纳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