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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技术平台资助操作规程

2009-04-30 来源:深圳市贸工局 admin 浏览次数: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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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

第一条 申请公共技术平台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纳入深圳市公共技术平台发展规划并通过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

第二条 对公共技术平台的资助,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封闭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对公共技术平台的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即:经确认并取得资助资金的公共技术平台,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资助的金额,根据建设进展一次性或分批次无偿拨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公共技术平台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公共技术平台资助的企业单位可从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http://szbti.gov.cn技术处业务办理系统阅读相关申报要求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的有关资质文件;

(二)平台建设单位的成立证明文件;

(三)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准备齐全后,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条件进行现场考查,材料准备不全要求依托单位补充。

第七条 现场考查后,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建立的公共平台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纳入我市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体系。

第八条 纳入我市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规划的平台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批复及可研内容提出资助资金申请,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确定资助资金额度,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在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确有必要也可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复审。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

第十条 享受资助的公共技术平台应当与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政府采购事项、自有配套资金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凭相应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资助款拨入受资助单位帐户。受资助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或评估后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财政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受资助单位必须按资金使用合同所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超出资金使用范围的,须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享受资助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对建设情况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投资情况(政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自筹资金投资情况),平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三章 评审规则

第十四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助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的科技、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评审专家必须

对评审的公共技术平台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必须交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与申请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旦发现不申请回避,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六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a

有本条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公共技术平台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07年4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