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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配套电镀企业原地保留审查规范 |
| 发布时间:2010-6-9 18:59:38 来源: |
广州市配套电镀企业原地保留审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配套电镀企业原地保留审查工作,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环〔2007〕83号)及我市实际,制订本规范(试行)。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环保局对配套电镀企业在定点基地外原地保留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配套电镀企业原地保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总产值在20000万元以上,且电镀车间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电镀生产总值的75%以上。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国家《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 (三)企业选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环保规划等,位于非生态敏感区,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纳污水体水质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有环境容量。 (四)企业最近1年内污染物排放能够全面稳定达标,危险废物处置规范,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第一类污染物镍须在线回用,工业废水中水回用率达到60%以上。 (五)企业废水排放口标志设置规范,已按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提供由市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的在线监测装置对比监测合格的报告。 (六)无因环保问题引发群众投诉的记录。 第四条市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统一受理配套电镀企业原地保留的书面申请,负责组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资料包括: (一)企业原地保留申请函1份; (二)配套电镀企业原地保留申请报告5份(含电子文档光盘)。 第五条 配套电镀企业原地保留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周围环境现状。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位置、原材料、工艺、设备、生产规模等)。 (三)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相关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四)符合本规范第三条各项相关要求的分析和论证。 (五)企业最近一次环评批复文件及与之对应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环保验收批复文件。 (六)企业符合原地保留条件的基本结论。 第六条 市环保局建管处自受理配套电镀企业原地保留申请之日起10天内,委托市环境技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对配套电镀企业原地保留申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区(县级市)环保局应在现场核查之日起10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局法规处负责核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局法规处、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核定企业因环保问题引发群众投诉的情况。 污控处、总量处负责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要求。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核定企业最近1年内排放污染物能否全面稳定达标、企业废水排放口是否设置了在线监测装置以及在线监测装置是否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核定电镀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处置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市环保局对配套电镀企业原地保留的审查实行经办、审核、签发三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市环保局应将配套电镀企业原地保留申请的有关情况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第九条 市环保局建管处结合公示反馈意见,对申请原地保留的配套电镀企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按规定呈批。 第十条 市环保局应当自收到配套电镀企业原地保留申请之日起60天内,完成批复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审查结果。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协助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电镀企业原地保留的现场核查及核查意见,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为局内部技术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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