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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6-04-08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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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于2016年3月29日联合印发此《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a) 对《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 6 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自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

(b) 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馀 6 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等。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dpc.gov.cn/zwgk/tzgg/jggg/201603/t20160329_351301.html

《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