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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01-26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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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信息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代码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现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和免征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明细项目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8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三)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四)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五)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六)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七)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八)计量授权考核费。

三、工作要求

(一)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二)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对上述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四)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要求,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收费公示的通知》(质检办财〔2014〕1019号),通过各单位门户网站、申报大厅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质检总局在配合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将组织定期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CIQ2000综合业务系统调整升级

按照财政部暂行征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要求,CIQ2000项目组已对系统进行相应调整。修改内容如下:

(一)2015年继续免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收费,自1月1日起取消出口计费,计费模块将限制对出口货物计费(含运输包装申报);

(二)针对出口货物,在签发单证、数据归档环节,系统不再校验是否计收费(此项调整在CIQ系统升级后立即生效);

(三)调整签发通关单模块,细化通关单签发状态栏目,选择无纸化通关方式电子通关后,该栏目显示为“已无纸通关”;

(四)增加通关单签发情况统计报表,该报表目前仅限于直属局使用;

(五)将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日期数据导入系统内,并根据2015年放假安排,对2015年的法定节假日进行了设置。

系统升级后版本号调整为CIQ2000V2.49,请各局务必于2015年1月1日前完成系统升级工作。程序包获取地址:总局内网(http://bbs.aqsiq)“通知通告、软件下载”专栏。

五、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计划财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82262070,82262390,82262391,82262423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