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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审价

2013-12-17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浏览次数: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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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在通关时,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与海关最终审核的完税价格有差距,如何回答?

答:首先要向您说明的是不存在任何海关价格的说法。海关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此征收关税和增值稅。你司在报关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最终价款,以及完整提供与此次交易有关的所有信息,海关依法审核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后,做出是否需要重新估价的决定。

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以海关业务现场的办理结果为准。

2.以出料加工的方式出口一批模具到日本加工(加工后没有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现在该批模具加工完毕需要复进口,问境内提供的原材料价格是否应计入完税加工之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出口关税单票在出口报关时单价偏低(已缴税结关),后海关发现要求重新审价,但按新的完税价格,出口税率计算应补征的税款少于50元,这样需要重新审价吗,还要补交税款吗,是否免征?

答:您的情况是否需要重新审价由现场海关确定,如重新审价后计算应补征的税款少于50元,仍需要补交。

4.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原则是什么?

答: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适用于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该办法。

6.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答: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7.海关在对进口货物实施估价时可以使用那些估价方法?

答: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或者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3)项和第(4)项的适用次序。

8.海关在审查完税价格时,如何确认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9.什么是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答: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10.什么是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有什么条件?

答: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该销售价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是在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2)是按照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3)是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的价格;

(4)是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5)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1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应当征税的,应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答: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应当征税的,海关按照以下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进口时应当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前款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1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答: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3.如何计算进口货物的运费?

答: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费。

14.如何计算进口货物的保险费?

答: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货价+运费)×3‰

15.哪些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答:(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16.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可以行使哪些职权进行价格核查?

答:(1)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2)向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者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

(3)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4)进入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

(5)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账户查询通知书》(见附件1)及有关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6)向税务部门查询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缴纳国内税情况。

海关在行使前款规定的各项职权时,纳税义务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和隐瞒。

17.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估价决定有异议的,如何采取救济?

答: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估价决定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