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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府办〔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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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

2012-11-28 来源:穗府办〔2012〕47号 admin 浏览次数: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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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2日

 

广州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稳步推进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逐步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收问题,实现结构性减税目标,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服务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

 

  二、原则要求

  (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必须积极稳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科学设计路径,在试点的基础上分步实施。

  (二)统筹兼顾,平稳推进。既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又要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各方面利益需求,合理设置税制因素,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平稳有序推进。

  (三)整体部署,系统配套。增强改革的前瞻性、协调性和系统性,妥善处理试点前后税收政策衔接、试点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协调,完善各项制度安排,实现各项制度措施的综合配套,确保实现各项预期目标。

  (四)公平税负,促进发展。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实现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目标,构建有利于现代产业融合的财税机制,促进加快转型升级。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同步实施试点。

  2.试点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具体包括:陆地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3.试点时间:即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准备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开始实施试点。

 

  (二)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2.计税方式。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款作为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我市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我市。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分别负担。

  2.财税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试点期间地方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不变。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配套措施。

  1.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协助分管财税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工商局、统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民政局、外经贸局,广州港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不纳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试点工作顺利过渡后自行撤销。

  2.明确国税部门征管职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明确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各区、县级市要理顺征管机制,实现税收征管部门的平稳过渡。

  3.做好市以下财政体制的衔接。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办法不变,即属于省、市、区(县级市)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维持试点前营业税共享分成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