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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2012-09-28 来源:东府办〔2012〕114号 admin 浏览次数: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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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形成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大局的有力支撑,在全面总结3年试点工作并深入分析下一阶段“三旧”改造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产业优先”的原则,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目标导向,发挥政府职能,重点推进旧厂房用地整合改造

(一)政府统筹,企业参与,重点推进旧厂房用地整合改造,建设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高层工业楼宇,为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提供用地空间和优质发展平台。通过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的方式,充分发挥市、镇二级政府统筹和引领作用,鼓励企业参与,在本“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期限内,盘活和整合1万亩旧厂房用地,建设一批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多层、高层工业楼宇。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规范、稳步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改造。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应坚持“成熟一片,改造一片”、“规划先行,公共优先”、“以人为本,保障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权利主体意愿、片区房地产价格、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补偿安置诉求、政府政策支持和财政补助等因素后稳步推进。

(三)政府直接投建,加大对“三旧”改造范围内道路、市政、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绿化等城市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力度。政府制定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统一整合收储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市场主体提出配建改造项目周边城市公共设施的,可由镇(街道)和市场主体协商确定配建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二、三规融合,强化城市规划引领作用

(一)三规融合,划定改造区域。将城市规划、产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结合,修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划定各镇(街道)改造的核心区、产业聚集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区,除必要的产业园区配套生活设施外,旧厂房改商品住宅项目只允许在核心区内实施,以进一步整合、优化产业发展空间。“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以5年为规划期间,作为规划期间内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文件。

(二)控制比例,突出产业引导。“三旧”改造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的比例,原则上市区不高于60%,各镇不高于40%。专项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科研用地,不得擅自改为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比例不突破、数量总体平衡的原则,由镇(街道)专题向市政府请示,经批准后由镇(街道)负责调整专项规划,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三)合理调控开发强度,提升土地承载能力。以提升中心区域人口集聚度和保障未来产业发展空间为目标导向,针对中心城区、中心镇中心区、其他镇中心区及外围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密度分区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容积率,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因地制宜开发地下空间,提升空间资源对未来城市发展的承载能力。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工业、仓储用地的容积率不设上限。

 

三、鼓励旧厂房用地整合改造

鼓励整合改造旧厂房用地发展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下称产业类项目),对于用地面积达到15亩及以上,且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对“三旧”改造用地进行调整使用,以整合多宗土地,统筹开发。

(二)工业、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按控规微调办理。

(三)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产业类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工业生产使用部分可分割出售,并参照商品房办理《预售证》的做法,为分割出售部分办理独立的《房地产权证》:

1.旧厂房用地为有偿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2.项目竣工验收的容积率达到1.5以上(含本数);

3.受让人为在莞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并符合产业准入条件。

(四)经市经信部门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使用工业用地,但不得改变用途。

(五)产业类项目可按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的比例,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配套设施。

(六)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只提高容积率的,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市级基础设施配套费。村(社区)自行对原有工业厂房实施升级改造的,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按规定征缴,竣工验收后按征缴额返拨50%。

(七)产业类项目改造主体在具体实施拆除和新建竣工两个阶段,可分别申请相应专项补助:

1.项目改造主体整合相邻地块改造,改造方案已经市“三旧”办批准并办理了施工许可,在旧厂房拆除或旧地块平整后,市财政分别按相关合同、协议或国土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实施以下补助: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补助60元/平方米;以收购、回购、流转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补助80元/平方米;对原有厂房自行改造的,补助40元/平方米。

2.改造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分别按以下标准对项目改造主体给予补助:容积率为1.5—2.0(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的,补助60元/平方米;容积率为2.0—3.0的,补助80元/平方米;容积率为3.0以上,补助100元/平方米。

3.单个项目累计申请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镇(街道)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改造及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建成的产业类项目,其引进的企业,自签订相关物业租约或购买合同第二年起该企业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每年提取20%奖励给项目业主,连续奖励3年。

(九)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改造项目,可再按《东莞市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另行申请相关补助,市财政另行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