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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20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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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

2012-08-21 来源:汕府〔2012〕95号 admin 浏览次数: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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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和《汕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为副召集人,成员为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推进实施。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应职责。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集中研究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其他重大问题。
  保税区、高新区和各区县要相应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区域实际,选准确定本区域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订发展计划。
  二、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重点培育和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电子商务、海洋产业、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根据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态势和我市实际,适时修正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强化产业监测分析。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目标考核制度,落实各地各部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责任,定期组织考核。
  三、加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立自主技术创新平台。鼓励各类技术创新合作,推动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战略联盟。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本市企业新获得省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市财政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工程。对制约新兴产业发展的共性核心技术和前沿性技术,市政府组织企业、研发机构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组织联合技术攻关,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重点扶持;重大专项市财政给予专项扶持。
  鼓励企业自主技术创新。鼓励原始创新,以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创新为重点,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技术创新项目;组织推荐企业参与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投标。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引进国内外、省内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吸收再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高端化发展。对高端化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优先推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改项目申报国家、省的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
  四、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或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措施(TBT)预警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着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专利质量和数量增长。建立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发布系统,开展产业专利态势分析。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专利技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每年优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专利技术进入“专利技术实施孵化工程”实施扶持。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业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技术申请国家专利,开展名优产品品牌创建、品牌宣传、品牌维护等活动。
  六、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建设。按照“四规融合”的理念,整合现有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工业园区资源,理顺各个园区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产业定位,腾出空间培育产业链高效整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打造若干个产业集聚、创新集成、投资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园区,形成带动示范效应。
  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引进。实施骨干企业培育计划,认定一批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运用政府资源,做大做强一批有一定优势的重点企业,培育一批有发展潜力、成长性好的新兴产业企业。利用骨干企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吸引为其配套的上下游企业,构筑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产业链,实现“引进一个项目,带来一批配套;建设一个项目,带动一个产业”的“链式集聚”。
  七、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专项基金。整合市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市财政2012至2014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分采用竞争性分配机制,用于支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产业化、核心技术突破、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创业投资等方面。各区县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扶持。
  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争取国家、省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补助的我市企业,鼓励参与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
  落实国家有关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新兴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用好用足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十二五”期间,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内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免缴治安联防费、劳动合同文本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绿化费等行政事业性本级收费。
  八、加大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项目)采购的扶持力度。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优先采用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积极鼓励、引导用户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对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至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向招商、展销。利用山洽会、中博会等展会,设立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展区,集中推介重点企业及产品。
  积极引导和组织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企业参加国外相关专业展会和综合展会,拓展国际市场,引导有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走出去”,通过境外投资和资源开发,逐步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
  九、支持我市创业投资项目争取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全力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服务管理机构单独或通过资本合作方式参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受托管理机构竞争。竞争成功并与省财政厅、发改委签订委托协议的,市财政按照省补助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建立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项目库,形成争取省引导资金的项目储备资源,争取省财政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工作,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创业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
  参照国家和省对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汕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支持创业投资。
  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银行机构、担保机构、风投公司、中介组织、保险机构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金融合作联盟。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信贷评审制度。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研究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
  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市各有关部门要运用相关资源给予大力支持。鼓励新兴产业企业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机构和投融资服务机构。鼓励民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采用股份制形式,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新兴金融服务组织,投资、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
  十一、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土地供应。全面摸清全市剩余土地、闲置土地规模和分布。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和产业重点项目倾斜,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用地指标。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建立对闲置土地实施收回的积极处置机制。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土地,优先用于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鼓励存量土地盘活挖潜,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前提下,鼓励利用现有存量土地资源、或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空间开展技术改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行土地供应的差别化管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土地供应按《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施。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土地购置成本,对符合省、市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允许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但同时不得低于该项目设计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十二、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制订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加快引进新兴产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将引进人才与引进项目相结合,通过人才引进,带动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来汕落户。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利用汕头大学、高职院等国内外的高等教育资源,努力抓好新兴产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十三、加强服务和引导。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用地供应项目计划等信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为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提供绿色通道,协助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营造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十四、本意见自2012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