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时间
    25 2012-07
  • 转载来源

    清人社〔2012〕175号

    admin

  • 浏览次数

    1199

  • 分享

清远市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

2012-07-25 来源:清人社〔2012〕175号 admin 浏览次数:1199

分享: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补贴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如企业选择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则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困难中小微企业在岗职工(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为680元。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标准执行。

(三)补贴方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申领的办法,困难中小微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职业培训补贴在在岗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困难中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补贴程序及所需资料参照《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1〕188号)执行。

(四)补贴期限。补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底,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二、适当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我市现行规定的14%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0%,由6.5%下调为5.85%。

(三)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5%,由1%下调为0.95%。

(四)降低费率的执行期限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至2012年12月底。

 

三、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缓缴养老保险费

对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

(一)缓缴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可暂作中断处理并保留,待企业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恢复记账,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困难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满后,未按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已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申请养老保险费缓缴。

 

四、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流动人员调配费减半征收优惠

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流动人员调配费。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

 

五、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困难中小微企业基本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基本条件。

困难中小微企业除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申请认定需提供材料。

1.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5.2011年 9-12月企业缴税凭证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6.2011年6-12月职工花名册及职工增减情况表;

7.2011年9-12月企业工资发放表;

8.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

9. 由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没有出现拖欠工资的证明材料;

10.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三)认定部门及程序。

1.市建立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全市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和三项补贴、社保费缓缴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下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就业促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