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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府〔20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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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2012-07-24 来源:东府〔2012〕97号 admin 浏览次数: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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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财政支持
(一)“十二五”期间,用好每年20亿元“科技东莞及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设立研发机构,推进产业技术进步,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强企业承接载体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资源和重大项目引进力度,配套资助纳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项目,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培育其成为行业骨干和大企业集团。(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参展中博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根据经济形势,市财政设立相应的发展基金,用于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2012年一次性由财政安排1000万元设立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用于奖励高成长性小微工业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大力树立中小微企业创新产业化、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各类服务平台的示范典型,根据其服务和带动绩效,利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我市中小工业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按企业在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的销售环节增值税比上年度增长部分(增长额不低于100万元)的5%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负责)
(七)深入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111工程”,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组织中小企业领军人物和“323”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等经营管理者开展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家素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实施促进中小微企业投资再发展的鼓励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其增资扩产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促使更多中小微企业植根东莞、扩大投资,推动中小微企业做精做优做强。(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在2011至2015年统筹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可参照政策获得相应的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文化企业,可获得专项资金扶持、金融贷款贴息或奖励等。(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落实税收优惠
(十一)贯彻落实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的税收政策。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二)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三)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四)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五)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六)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七)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八)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市地税局负责)
(十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十)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税收政策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收政策扣除,该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十一)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市地税局负责)
(二十二)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市地税局负责)
(二十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市地税局负责)
(二十四)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五)从2012年起,取消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劳动合同文本费和劳动年审证照费用。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免收中小微企业的定期监督抽查检验费用,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质监局负责)
(二十六)统一规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互认内外销产品的检验标准和结果。(市质监局、东莞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七)对于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中小微企业,若因经营困难逾期未完成出资,而导致影响其办理联合年检的,如符合首期出资缴齐,已出资额占到其应出资注册资本比例超过60%(含60%)或已出资额占到期应出资注册资本比例超过70%(含70%)的条件之一,可提交延长出资期限的备案申请,审核无误后出具延长出资期限的备案登记表以帮助企业顺利通过联合年检。(市外经贸局负责)
(二十八)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和职业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九)对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企业选择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则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市社保局负责)
四、加大融资支持
(三十)实施新的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用于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组建再担保公司和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负责)
(三十一)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设立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引导其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及政府重点扶持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等。(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制度化的信息采集、更新、共享、披露机制,规划建设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扶持本地信用评级机构,形成以信用评级为标准的企业融资筛选推荐体系,引导和鼓励本地商业银行积极利用外部评级,作为企业增信的参考依据。(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负责)
(三十三)定期举办金融服务日活动,推进市、镇街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优秀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市经信局负责)
(三十四)完善中小微企业在线“金融超市”功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不间断网上融资信息服务,搭建与银行、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对接平台;组织专家上门为企业把脉,为中小微企业提出针对性改善融资条件意见。(市经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
(三十五)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贯彻执行银监会提出的小企业信贷“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将信贷政策适当向小微企业倾斜。结合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在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考核方面适当给予一定的风险容忍度。(东莞银监分局负责)
(三十六)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内销“集中申报”业务提供反担保,解决资金积压问题。(市外经贸局负责)
五、帮助开拓市场
(三十七)继续落实各相关专项资金政策,鼓励和组织中小微企业在国内外参展,考察国内外市场,引导小微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推动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八)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