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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府〔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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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2012-05-16 来源:粤府〔2012〕52号 admin 浏览次数: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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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和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力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为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水平,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高效、全面的服务,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

(一)建立便捷服务通道。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中小微企业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外经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支持同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开展综合服务代办业务。

(二)强化政务公开和政企互动。进一步清理减少中小微企业审批事项。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及时更新和完善政务信息、办事流程指引、服务承诺等信息,坚持以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以移动互联网为依托的政企互动平台,加大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和广东民企之窗网建设力度,主动向中小微企业传递政策信息。

(三)积极开展服务推广活动。各涉企部门要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接待日制度。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办好“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日”等品牌活动。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整合各类服务机构资源,开展专题培训、服务展示、对接洽谈等活动,深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创业基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面对面服务。

(四)总结推广先进服务经验。开展服务评价活动,每两年评选100家广东省服务中小微企业优秀单位和100名广东省服务中小微企业优秀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加快推进省市共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工作,建立一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区,探索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服务经验。

 

二、建立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

(五)改善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的信贷政策,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积极创新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模式。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建设。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设立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建立统一的中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实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与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对接,加快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

(六)拓宽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渠道。积极发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等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支持高成长性企业以股权登记、托管、融资及退出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对接。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实施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建立上市培育奖励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上市培育奖励办法。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产权投融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开展信用保险保证服务业务。鼓励为小微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推进小微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

(七)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省有关单位要加快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统筹用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充分发挥融资再担保机构的职能作用。鼓励各地市设立担保基金或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珠三角合作共建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联合建立融资担保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为东西北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省信用担保协会开展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八)推进政银会企合作。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会、企业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多方对接活动,鼓励各地设立由政银会企共同出资的小微企业风险资金池。用好省财政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贴息补助或风险补偿;对以优惠利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当年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地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发展壮大,支持金融机构、融资中介机构等建立区域性融资服务平台。

 

三、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服务体系

(九)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以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为重点,加强示范引导和典型宣传,认定和扶持一批技术创新和改造示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项目、专利、名牌名标、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原产地标识,以及新产品、新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继续组织实施一批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大中小微企业配套协作共同发展。建立完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机制,帮助中小微企业有效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十)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以项目委托、知识产权托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以技术入股、新产品提成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和技术联盟、联合开发项目、增加知识产权积累、共同培养专业技术和创新型高技能人才,拓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市场空间,建立产学研长期合作机制。大力发展技术中介机构,鼓励各地建立检测服务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展示中心、技术交易平台等,积极向中小微企业推广先进、成熟技术。

 

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中小微企业集聚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法律维权、就业服务、职业开发评价等服务。鼓励服务机构通过股权联合、连锁经营等方式,建立协作关系,增强服务能力。打造一批信誉高、实力强的品牌服务商,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立健全信息登记、信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对服务市场的指导和监管。

(十二)规范和提升行业协(商)会服务。加快推进行业协(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引导行业协(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将行业协(商)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质量和数量作为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认真清理政府职能转移项目,逐步将政府职能中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务依法移交给行业协(商)会。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规则、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