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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2012-01-13 来源: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admin 浏览次数: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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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2011年11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高标准、创造性地开发横琴新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

第三条[发展定位] 充分发挥横琴新区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推进与港澳紧密合作、融合发展,把横琴新区逐步建设成为带动珠三角、服务港澳、率先发展的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珠海主导] 珠海市是横琴新区的开发主体。

第五条[开发模式] 横琴新区的开发坚持面向世界、优先港澳、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

第六条[发展理念] 横琴新区的开发坚持生态优先,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七条[区域合作] 支持澳门全面参与横琴新区开发,加强与香港交流合作,为珠中江一体化、珠江口西岸地区创新发展以及西江流域对外开放提供平台。

第八条[产业发展] 横琴新区重点发展商务服务、金融服务、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和中医药等现代服务业。

第九条[支持创新] 鼓励、支持和保护横琴新区进行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城市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活动。

第十条[法治横琴] 本市国家机关和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借鉴港澳地区先进的治理经验以及在市场运行规则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发挥职能作用,将横琴新区建设成为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法治之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决委会的地位及组成] 设立横琴新区发展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委会),决定横琴新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决委会由市、横琴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管委会]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横琴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在决委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横琴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务。

管委会应当每年向决委会报告工作,并将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决委会的职责] 决委会负责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

(二)横琴新区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港澳合作开发项目;

(三)管委会提请的需与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协调的事项;

(四)决委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咨委会] 决委会设立横琴新区发展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作为横琴新区发展的咨询机构。

咨委会由十三至十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包括专家学者、港澳人士、行业代表等。咨委会成员由决委会聘请。咨委会的咨议方式、工作程序和运作经费由章程规定。

咨委会的运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咨委会设秘书处,负责会务工作,秘书处的办公场所由管委会提供。

第十五条[咨委会之咨议] 决委会认为决策事项需要听取咨委会意见的,由管委会将有关资料送交咨委会秘书处。咨委会按章程规定提交咨议意见。

管委会应当每年向咨委会通报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咨委会之监督] 咨委会可以对提出咨议意见的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调查活动、要求管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或者说明有关情况。

咨委会应当将监督情况向决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市级行政管理权的行使] 管委会依法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由管委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管委会的工作机构行使市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

第十八条[管委会负责审核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审核,再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审核,并上报相关材料,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在横琴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确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在任免前应当书面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自主人事权]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编制的条件下,横琴新区可以自主决定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职务任免、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

第二十一条[自主财权] 横琴新区实行市一级财政管理。横琴新区征收的各项税费收入中留存市财政部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全额返还横琴新区。但是,对从本市其他区域迁移到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