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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与质检总局《合作备忘录》的七大亮点

2011-11-30 来源:省外经贸厅厅长 梁耀文 admin 浏览次数: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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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省政府与质检总局在京签署《关于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加快推进广东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

这是继今年3月11日省政府与商务部签署部省合作协议、5月16日省政府与海关总署签署署省合作备忘录之后,我省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机制创新的又一重大举措。

《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合作双方共同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现行质检措施和模式有较大突破。有关措施的提出,是在全面梳理近年来质检工作措施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的,既富含行之有效的经验,又有突破创新的内容。

那么,《合作备忘录》在哪些方面实现了政策和措施的突破?省外经贸厅厅长梁耀文详细解读了七大亮点。

 

亮点一:认可企业转型前的检验检疫资质

支持示范区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认可企业转型前已获得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备案、分类管理、绿色通道等资质并实行快速转换;认可企业转型前获得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备案书、确认书等监管证明文件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维持企业转型前获得的收费段结资格。

【解读】

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其主要特征是投资方在注销来料加工企业前先行设立转型的三资企业,并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原来料加工企业与三资企业“一址两厂”并存情况。由于企业转型后,按照现行有关工作规定,新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重新申请分类管理、绿色通道等资质,重新申请办理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备案书、确认书等监管证明文件。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速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国家质检总局对现行工作规定进行了创新和突破,提出了认可原有资格资质并实行快速转换和变更的措施。

 

亮点二:进口不作价设备备案审批设专用通道

对于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进口不作价设备,优先受理申请、审批和安排检验鉴定工作,开设专用通道,将旧机电产品备案审批时间由规定的20个工作日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以内,加快企业不停产转型升级速度。

【解读】

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在不停产转型工作中,对于进口不作价旧机电设备,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旧机电产品备案和有关检验鉴定手续,并凭相关文件申请海关解除监管手续。

在备忘录起草过程中,通过广泛收集珠三角各市政府和企业的意见,发现企业在办理进口不作价旧机电设备备案和检验鉴定工作中,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备案和检验鉴定周期长的问题。对此,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并要求驻粤检验检疫机构开设专用通道,优先受理相关企业旧机电产品备案,同时优先安排检验鉴定工作。这将切实加快企业不停产转型升级速度。

 

亮点三:生物材料检验检疫减少审批环节

支持广东建设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改革试点园区,研究出台配套政策,给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材料、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分批核销、出境实行口岸备案放行等便利措施;支持企业开展列入国家鼓励类“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对环保要求达标、质量控制措施有效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支持,积极推动低碳、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发展。

【解读】

近年来,广东加工贸易企业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政策,积极拓展加工贸易新领域。比如近年来广州市生物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由此带来生物材料出入境需求也大大增长。但由于生物材料的特殊性,其对通关验放时限要求非常高,且由于通关工作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和环节,目前企业反映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突出的问题就是由于曲折的物流运输过程或通关周期过长造成生物材料变性甚至失活。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将广东作为建设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改革试点园区,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全力促进广东发展生物产业。

 

亮点四:简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程序

简化工作程序,对示范区加工贸易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企业可在办理货物入境报检手续时一并提交相关资料直接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解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企业需申请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

由于加工贸易的特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进口相关零部件,为此也需在每次办理进口报检手续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针对这一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已经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理权限下放至基层检验检疫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将进口报检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理手续合并,将工作流程在内部消化,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亮点五:企业转内销便利措施期限延长

延长《关于同意为广东省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转内销办理国内市场准入手续提供便利措施的批复》(国质检监函〔2010〕202号)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优先办理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生产许可证手续,帮助企业缩短获证时间。

【解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产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其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在广东省质监局和广东检验检疫局充分调研并提出建议的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年4月27日向两局印发了《关于同意为广东省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转内销办理国内市场准入手续提供便利措施的批复》(国质检监函〔2010〕202号),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为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产品转内销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提供便利,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扩大内销,取得了积极成效。

这些措施仅是为了扩大内销采取的临时性促进措施,202号文件确定有关措施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为进一步推动广东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将该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努力使有关措施惠及更多企业、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