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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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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加工贸易】二、保税物流问题>>(一)保税区

2011-11-09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admin 浏览次数: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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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能否进出保税区?

答: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2.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如何管理?

答:除保税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外,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加工贸易企业所需进境的料件和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3.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是否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答: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4.进出保税区货物如何报关?

答: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

5.进入保税区是否可以实现入区即退税?

答:进入保税区不可以实现入区即退税,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在实际离境时方可实行出口退税。

6.保税区内的货物是否可以自由流转?

答: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7.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是否可以实行简单加工?

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8.保税区能否开展展示活动?

答: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9.保税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流转是否需要按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答:是。

10.保税区内企业是否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答: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11.区内加工企业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应如何征税?

答: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12.保税区内对消耗性物料如何管理?

答: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进口的消耗性物料,不论是否属于《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通知》(署税发【2002】132号)中有关文件规定列明的范围,均可予以保税。若上述物料或其制成品销往境内区外,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其予以征税并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还需补交有关证件。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哪级政府部门批准?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14.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如何办理?

答:(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据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范围内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15.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如何监管?

答:(1)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3)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