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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2011-02-24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admin 浏览次数: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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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2010年8月,省经信委认定并公布了第一批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东莞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成为我省首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为进一步提升东莞市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竞争力,推动基地建设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69号)、《东莞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东经贸〔2010〕20号)、《东莞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发展规划》(东新兴产业〔2011〕1号)、《东莞市太阳能光伏产业政策及基地建设规划工作手册(2010—2012年)》(东新兴产业〔20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是指以硅基、化合物等薄膜太阳能电池为核心器件,通过光伏效应,利用太阳能发电的整个产业链条。薄膜太阳能电池具体包括非晶硅、非晶/微晶硅等硅基及化合物薄膜单结、叠层、多结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符合我市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化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起重要带动和促进作用。

第二条  我市扶持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是:“重点突破、集中扶持、示范推广、鼓励应用”。重点突破薄膜太阳能电池成套装备制造及产业链关键技术环节,集中扶持薄膜太阳能电池重大产业化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示范推广太阳能电站建设,鼓励厂房屋顶及光伏建筑一体化等太阳能光伏工程应用。

第三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能源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中心任务,以提升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为支撑,坚持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示范先行,加快推广,壮大产业规模,加快园区和基地建设,推动我市薄膜光伏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  建立专家评审和专业监理制度。从国内相关单位中挑选太阳能光伏产业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综合评审咨询专家组,协助我市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计划指南的研究、财政扶持项目评审论证和决策咨询等。相关财政扶持项目委托具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第五条  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在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从2011年起,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专项,资金额度以《东莞市“十二五”时期“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中用于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额度为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经信局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汇总报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确定,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共同管理,联合下达。个别特殊项目(包括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增重大项目、首期投资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等)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经信局负责制订发布专项申报指南、项目材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编制计划、汇总上报、监督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专业监理机构按照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管。

第八条  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的支出范围仅限于相关项目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财政项目管理的规章设立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照相应的会计制度对项目进行核算,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产业化技术研究开发、产业示范应用等支出。对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的组织申报、调研考察、评审论证和具体组织实施,在专项资金中预留2%的额度作为专项工作开展经费,用于启动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工作相关的组织管理费、绩效评价、专业监理、调研考察费用和专家劳务费,并编制预算据实列支。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九条  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对象必须属于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链上重大产业化项目或者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关键设备引进项目、重点配套项目、重点应用项目、关键领域项目。重点支持薄膜太阳能电池制造装备及工艺技术、电池光伏产品制造、应用等有助于提升我市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竞争力的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条  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实行比例控制、主动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以产业项目前期启动财政扶持和产业项目投产后财政奖励为主。有关财政扶持和财政奖励的方式和比例控制如下:

(一)重大产业化项目

1.范围

薄膜太阳能电池制造装备及电池制造重大产业化项目和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重大项目。

2.扶持方式与额度

财政扶持:(1)无偿资助。由企业申请,根据项目首期实际投资建设需要,在不超过当期投资25%的额度内,由市财政无偿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亿元。(2)贷款贴息。由企业申请,根据项目首期实际投资建设需要,在不超过当期投资50%的额度内,由市财政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期限3—5年,单个项目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亿元。(3)代建免租。由企业申请,根据项目首期实际投资建设需要,在不超过当期投资50%的额度内,由市、镇(街)、园区各级财政垫资购地和代建厂房,项目承担单位免租使用厂房土地3年。项目承担单位只能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代建免租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财政扶持方式。(4)比例配套。对企业承担并获得国家、省立项资助的薄膜太阳能光伏重大产业化项目,市财政分别按照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国家、省、市资助总额应不超过企业对项目总投入的50%,同时,国家、省资助金额小于市财政扶持资助额度的,市财政不再予以配套资助。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奖励:重大产业化项目投产后2年内由财政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投产后第3、4、5年由财政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30%、20%给予奖励。

所有重大产业化项目的财政扶持和财政奖励均需通过东莞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专家评审,报市政府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对于个别特殊重大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个案研究,给予特别政策优惠,资助额度和资助期限可以适当放宽。

3.对象和条件

(1)在东莞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独立企业法人;

(2)新建、在建和增资扩产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内;

(3)薄膜太阳能光伏重大产业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