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时间
    22 2010-07
  • 转载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

    admin

  • 浏览次数

    1129

  • 分享

(深圳)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

2010-07-22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admin 浏览次数:1129

分享:

文号:深府〔2010〕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投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总体要求

  (一)定义范畴。社会投资是指除政府投资外,主要包括以集体、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个体等为投资主体的民间投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的投资以及以外商或港澳台商企业为投资主体的外商投资。

  (二)重大意义。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有利于继续扩大投资有效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优化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效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加快民生幸福城市建设;有利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三)指导思想。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着力规范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和范围;着力保护社会投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和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着力优化调整投资结构,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着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丰富完善社会投资融资渠道;着力增强政策合力与联动,稳步构建政府引导、企业决策、政策完备、规范自律、公平公开、健康活跃的新型社会投资体系。

  (四)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决策,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互促互补,增强社会投资信心和意愿;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降低门槛和拓宽范围多措并举,扩大社会投资深度和广度;坚持公平公开、重点扶持,政策激励与服务引导相辅相成,保障社会投资权利和收益;坚持面向国际、战略引进,国内资本与境外资本融合发展,增强社会投资活力和张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统筹兼顾,提高社会投资质量和效益。

  二、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五)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等方法,推动社会资本以参股、控股、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收购、特许经营等模式,参与城际和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港口、信息设施、通讯等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已建成的国有经营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依法向其他社会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六)基础产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和提高油气电资源利用率的工程项目以及化工、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领域。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加快深化垄断行业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加快发展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拓宽社会资本进入基础产业渠道。

  (七)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项目,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交通、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公园经营管理等领域。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市场化相适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机制和监管体制。

  (八)金融服务领域。争取加快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创新试点型的金融机构落户深圳,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和重组,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各类金融中介机构、配套服务机构等,鼓励设立政府参股、社会投资控股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金融服务外包领域,引导社会资本参股、控股金融外包企业。

  (九)商贸流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十)教育事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并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办学校相同政策。社会资本投资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和其他的受教育者,费用收取的项目及标准由举办者制定,分别报发改、教育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予以公示。受当地政府委托,对社会资本投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按本区域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运行经费,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同等待遇。鼓励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组建集团式办学实体。在符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合理流动,落实好民办学校教师各项合理待遇。

  (十一)文体旅游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体育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和广播电视事业,从事出版发行、广告、印刷、动漫游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分离经营性与公益性体育产业资产,由商业性经营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场馆运营维护。对公益性体育事业的经费开支,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逐步建立以体育服务业为重点,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和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鼓励社会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

  (十二)医疗卫生事业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凡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对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相应补偿,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将其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制定指导价格的,可同等享有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而获得的政府补贴。

  (十三)社会福利事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办福利机构政策,并允许其设立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康复和一般性诊疗的医疗服务机构,适当开展对外服务。营利性民办福利机构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举办者制定,报发改部门备案并公示,政府可给予适当资助。创新住房保障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