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时间
    29 2009-04
  • 转载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

    admin

  • 浏览次数

    1232

  • 分享

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9-04-29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admin 浏览次数:1232

分享:

(深府〔2008〕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切实推进我市外经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我市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发力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鼓励我市企业积极申报商务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的资助

对获得商务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资助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配套支持。

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继续鼓励企业赴境外参展

对企业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展览地属传统市场的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展览地属新兴市场的给予展位费7 0%的资助。在企业展位数量的支持比例上,对中国出口名牌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给予8个以内标准展位的支持,其余类型企业、给予4个以内标准展位的支持。

三、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对企业出口到传统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20%资助,出口到新兴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3 0%资助。

四、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创建自有品牌,积极申报“中国出口名牌”

对当年被商务部评为“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坚持产业引导原则,加:大对符合支持方向的外经贸企业给予金融扶持,降低企业的贸易融资成本。

对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含流动资金包贷款、押汇)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3 0%的资助。在支持的外经贸企业中,优先支持从事产业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服务贸易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中小型出口企业、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承接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外经企业。

六、进一步降低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企业的融资成本

凡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含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押汇),获得我市有关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七、支持企业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促进贸易平衡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本企业使用的国外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有效提升产品质量,扩大规模的,对其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利息给予10%的资助。

鼓励进口的设备不包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产品。

八、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对经批准在境外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合法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实业性境外投资企业,完成所有合法注册手续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后,给予每家5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资助。

九、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业务

对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给予资助。营业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5 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有增长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5万、10万、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十、积极协助国家商务部做好援外培训业务,扩大深圳对外影响

鼓励企业和团体单位积极承.办国家援外培训项目。对承办国家商务部援外培训项目的企业和团体单位,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人民币资助。

十一、鼓励企业参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对国家、市政府认可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投资企业和入园企业,结合与国家资金支持政策相配套的原则给予适当资助。

十二、切实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的安全保障

对企业外派人员因恐怖活动、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

十三、扶持“走出去”工作

安排“走出去”推进经费,用于“走出去”咨询、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及组团赴境外参展的鼓励。

十四、支持鼓励有资质的单位在我市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外包从业技能培训工作

对纳入国家批准的培训计划中的各类培训,市政府按照国家对我市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的相同金额安排配套资金给予资助。

十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CMM l/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

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获得CMMI/CMM3、4、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以及通过PCMM、IS027001 / BS7799、IS020000、SAS70等认证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5 0万元人民币,累计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由该项资金给予资助,本项资金不予重复资助)。

十六、实施服务贸易品牌战略,加快培育服务贸易龙头企业

加大扶持力度,发展优势服务出口品牌,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发挥龙头骨干作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贸易企业,在市场开拓、跨国经营、信息服务等环节予以重点扶持。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 2005]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