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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4-29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 admin 浏览次数: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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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和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资助;

  (四)对我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的奖励;

  (五)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3种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各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0%、20%和30%安排。

  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资助金额应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补助主要是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