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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4-02 来源:东莞市经贸局 admin 浏览次数: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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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

为促进我市产业集群升级发展,增强我市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我们制定了《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东莞市财政局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市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发展,增强我市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根据《东莞市推进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的意见》、《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参照《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是指特色产业集聚度较高、在“三大建设”(即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方面有一定基础、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具体负责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的评价、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申报主体: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程度较高的镇(街)和城市化水平较高、产业服务业相对完善,新兴产业(如创意产业、软件产业、外包服务产业等)发展已具备一定规模的镇(街)。
凡经省认定为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产业集群自动列入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无须另行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当地政府支持促进该产业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产业发展规划,为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2.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建设规划,符合环保要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有利于特色产业的进一步集聚和发展。
    3.集聚程度较高。以申报镇(街)为中心,形成周边产业集聚,特色产业产值20亿元及以上,或特色产业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30%。新兴产业(如创意产业、软件产业、外包服务产业等)产值10亿元及以上,或产值占地区GDP的比重≥10%。
    4.有与集群产业相配套的专业市场,形成较完整产业链,有较强产业配套能力。
    (二)参考条件。
    1.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区域品牌。
    2.有技术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并初步具备研发、质量检验检测、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担保、展销、物流等产业服务功能。
    3.有已建或经批准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并设立常设管理机构和制定了园区管理办法,园区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消防、安全、环保达标,确保能将污染大和需要集中供热(冷)、供气和集中水处理等的项目集中进园。
    4.已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并在沟通、服务、自律方面能发挥作用。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以自愿为原则。
    (二)申请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由产业集群所在的镇(街)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经贸局。
    (三)申请材料包括:
    1.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申请报告;
    2.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申请表;
    3.产业集群建设发展规划;
    4.相关辅助材料及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认定原则。
    (一)择优扶强。根据我市现有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以各镇(街)为基本单位,选择有较好基础和发展后劲的产业集群,列入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范围。
    (二)适度兼顾。兼顾发达镇(街)与欠发达镇(街),兼顾较成熟的传统产业与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兼顾外源型产业与内源型产业。
    第八条  市经贸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根据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由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经审定后另行公布。
    第九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和公示后上报市政府认定。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条  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所在镇(街)要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择优扶强、加强引导、适当扶持、发挥各方积极性的原则,加强对产业集群建设发展的规划和指导,着力增强产业集群的竞争力,切实发挥产业集群对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
    第十一条  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要集中力量抓好“三大建设”,即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
    第十二条  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要延伸到技术开发与推广、管理、营销、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质量检测、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及会展等各个方面,有条件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还可立足产业集群,发展成为区域性和行业性的信息中心、贸易中心、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和培训中心。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促进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发展。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
    第十三条  打造区域品牌,推进集体品牌或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地区品牌的发展。鼓励社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鼓励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向本辖区内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以企业品牌促区域品牌建设,以产业集群中骨干企业知名品牌为依托,通过自身生产、对外贴牌加工及零部件配套供应,使其成为产业集群中既体现区域性也兼容企业性的品牌。
    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建设目标是促进产业集群向专业化分工、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土地集约使用方向发展,要促进现有的各类工业园区发展成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管理集成的专业化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应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对统一供热(冷)、供气和集中污水处理、废料处理的项目,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狠抓园区产业链接和产业配套,确保入园企业“集群化”。园区招商引资要从单纯的减地价、提供政策优惠等“要素成本优势”逐步向注重产业集聚和产业配套、环境良好的“环境优势”转变,增强产业集群内企业的产业根植性。

 

第四章  扶持鼓励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认定后,授予“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称号。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享受市制定的相应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实行考核制度,每2年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  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所在镇(街)经贸部门于考核年度的2月底前将年度考核材料报送市经贸局。
    年度考核材料包括: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工作总结、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年度考核表。
    第十九条  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集群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