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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2-12 来源:本站 admin 浏览次数: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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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09-01-24

【实施日期】 2009-1-24

【发 文 号】 粤劳社发〔200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三促进一保持”要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实行分类指导和适度降低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费率不得擅自降低。

(一)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分别控制在原费率的10%和5%左右,但应保证两项基金当期结余率都不低于15%。

(二)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下调幅度不高于30%,并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结余率在25%左右。2008年当期结余率低于25%的地区可暂不下调。

(三)适当降低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按不同统筹区分别确定,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佛山等市最低为1%,汕头、韶关、河源、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等市最低为2%,其余当期基金收不抵支的市暂不降低。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应执行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2009年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应按照2008年度应缴数额按时足额上缴。

(四)降低费率的期限为2009年1月-12月。

(五)具体的费率调整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后实施。费率调整幅度超出上述范围的,须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按程序审批。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执行期暂定为2009年1月-6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后缓缴期限是否延长,视具体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二)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可暂作中断处理并保留,待企业缴清社保费后再恢复记账。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三)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供抵押或担保。

(四)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未按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地税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参加失业保险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困难企业所在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

(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困难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申请补贴。

(四)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五)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30%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当期基金不足支付的,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滚存结余部分基金,最高不得超过30%。资金支出比例超过上述范围的,须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补贴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六)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困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

(七)困难企业须凭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和其他相关凭证,按月向参保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八)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九)困难企业在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除提供本条第七款规定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员工花名册或工资条、劳动合同和被培训员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

(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的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总额度最高不超过就业专项资金总额的15%,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二)申请补贴的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已经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标准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且全额用于组织本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组织本省户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