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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2009-01-22 来源:本站 admin 浏览次数: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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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8〕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别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指标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促使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单独安排信贷规模,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较好、讲信用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放宽还贷时间。(由省金融办牵头,会省经贸委、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办理)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深化改革与创新,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推广。积极研究推进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由省金融办牵头,会省经贸委、工商局、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等办理)

(三)积极推进银企合作。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向金融机构大力推介“千百亿”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千百亿”名牌培育工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等重点项目,促进银企合作。通过融资洽谈实现合同性签约的,各金融机构要确保贷款资金按时到位;完成意向性签约的,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审贷进度,提高贷款落实到位率。(由省经贸委牵头,会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办理)

(四)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设立省级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担保网络。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税支持,提高担保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和融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由省经贸委牵头,会省财政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等办理)

(五)拓展资本市场。研究制定《广东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指导意见》,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每年从资源库中选择部分成长型百强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省、市级财政按该百强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市的实际进度分阶段适当给予资金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以及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省经贸委、广东证监局办理)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六)加大中小企业财政支持力度。2009年安排22亿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是一次性新增10亿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或补助,奖励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成绩显著的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配套资金,充分发挥省、市联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二是省政府注资10亿元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三是安排2亿元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用于扩大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的商品出口退税征退差额资助。(由省财政厅牵头,会省经贸委、金融办、外经贸厅等办理)

(七)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对省扶持企业发展各项专项资金编制滚动预算,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和扶持方式等,在2008-2009年集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2009-2012年省财政安排的装备制造业、中小企业专项等资金也提前于2008-2009年预安排,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2009-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的15亿元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专项资金共60亿元,在2009年集中使用,主要用于加快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完善园区各项基础配套设施,为中小企业转移发展打造良好的发展载体和平台。2008-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的5亿元产业转移奖励资金共25亿元编制滚动预算,集中在2008-2010年使用,用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珠三角企业转移到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项目,属于园区主导产业并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由省财政厅牵头,会省经贸委、科技厅办理)

(八)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8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最近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新的优惠政策,要通过制订高效快速简便的操作办法,尽快落实到企业。研究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出台对特殊行业、特殊困难企业的扶持措施。(由省财政厅牵头,会省地税局、国税局、经贸委、外经贸厅等办理)

 

三、支持中小企业实行产业转型和结构优化升级

(九)支持中小企业加快产业升级。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优先支持经国家和省认定的各类园区尤其是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加快产业升级;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节水、节能、节材工艺以及综合利用废料、废气、废水(液)等技术改造;支持技术信息、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公共服务平台发展,配套完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服务体系。省民营科技专项资金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开发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省产业技术与开发费主要用于支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轻纺工业发展的6项政策措施,促进轻纺工业加快产业升级。(由省经贸委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外经贸厅、环保局等办理)

(十)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省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高、新、特、优”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千百亿”技术改造工程、“千百亿”名牌培育工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对创新能力强、拥有一定技术开发能力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银行贷款资金实行财政贴息。省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要择优支持举办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合作交流会,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由省经贸委牵头,会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办理)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建立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等举措,鼓励和支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