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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裁员逾20人要协商

2009-01-14 来源:本站 admin 浏览次数: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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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先后发出《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下简称《裁员指引》)、《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和《劳动合同指引》,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帮助企业与职工积极应对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规范用工行为,快速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减少劳动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裁员指引》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要事先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三箭齐发,减少劳动纠纷

据介绍,《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着力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安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进行梳理,提出规范性指引,便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引导企业尽量避免裁员,减少劳动纠纷,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针对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的主要难点问题,如申请与受理、财产保全、置换仲裁调解书、送达及公告、先予执行、先行裁决、集体争议裁决等,作出具体的规范指引;并列出22种常用文书格式,供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参考使用。《广东劳动合同指引》则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续订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归纳,并附上一系列劳动合同文书参考样本,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方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详尽清晰的指导。

 

停产不满一个月,应付足额工资

《裁员指引》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要事先与工会、职工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并履行法定程序。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依法平稳有序进行,不得裁减法定的特殊人员,优先留用法定的困难人员,注意保留技术和管理骨干,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企业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还提供劳动的,可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标准;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企业经过努力无法复工复产的,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资产变现所得,优先支付赔偿金

《裁员指引》还规定,企业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企业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而倒闭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当享受的补偿、补助等法定费用,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企业的资产变现所得,应优先用于支付上述费用。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炒人”当日需结薪

《广东劳动合同指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企业经营者逃匿或恶意欠薪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并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已受理停产、倒闭企业破产申请人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