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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厅解答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2009-01-08 来源:本站 admin 浏览次数: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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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关系广东2100万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就相关热点问题,笔者采访了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负责人。

 

全省统筹后是否还需转移接续?

问:有参保人问,既然今年广东就要实现养老保险全省统筹,统筹后是否就不需按《办法》办手续了?

答:在目前同一统筹区内(比如广州市区内),确不存在转移接续问题,但广东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实现省级统筹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今年实现统筹后,转移接续仍要办理相关手续。这对个人待遇没有影响。

 

问:曾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曾在我省不同就业地参保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基本养老金。最后参保地根据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之和(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平均缴费水平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根据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储存额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地方养老金。

按规定计发养老金,使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不会因转移而增加或减少,有利于避免“趋利效应”。

 

自己是否有地方养老金?

问:《办法》规定,在参保人养老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很多参保人问:什么是地方养老金?

答:地方养老金是在2005年广东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出台时,由于缴费基数下降,经济发达地区部分参保职工交费少了,将来待遇可能受影响,因此明确当年几个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可以开展地方养老保险。目前有个别市已经开展,如果有就转,没有就不存在这部分金额。

 

问: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时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参保人可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或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问: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需要转移什么信息和基金?

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主要转移以下内容:一是养老保险信息转移。包括:参保人的基础信息、单位缴费金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金额、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储存额,等等。二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包括:视同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地方养老金储存额。这样转移,有利于清晰界定关系转出地和接收地的责任,进一步减轻关系接收地的顾虑,同时便于简化最后参保地计发待遇的有关手续。

 

此前已转移如何平稳衔接?

问:《办法》明确,对于此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确认记录其应具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为参保人核实、确认记录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这对参保人意味着什么?

答:这体现了与原办法的衔接,保护参保人利益。对于养老保险改革之前的已经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此前没有缴费,当时也没有个人账户,但国家承认这部分养老保险权益,视同已经缴费。过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这部分权益没有得到体现,《办法》就要求进行核实、确认。(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