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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复工复产重要文件解读与劳动法疑难问题处理

2020-04-03 来源:本站 吴炳 浏览次数: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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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产和复工复产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从2020年1月至3月份,国务院人社部、省政府人社厅和省高级法院先后发布十多个劳动政策文件,涵盖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指明了方向。本文针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对几个重要政策文件进行分析解读,谨供企业参考。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病认定工伤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患职业病,一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情况的患病,统一归到医疗保险来保障。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抗疫医护工作者和有关人员的劳动法权益,激励更多人到疫情防治第一线,本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文件概括了认定工伤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

      1.工作场景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或是从事其他工作过程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则不符合这一条件。

      2.适用主体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参与预防和防治工作的医生、护士、护工、救护车司机、医院管理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和直接参与救治和预防工作,奋战在抗击疫情第一线的相关工作人员。

      3.感染原因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即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受到单位指派,执行预防和救治工作任务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

      4.感染疾病是“新冠肺炎”而不是其他疾病。有个别医生不是患新冠肺炎死亡也被认定为工伤,适用的不是这个文件,多少有点特事特办的意思。

      有企业问:劳动者在普通的上班时或上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可以认定为工伤吗?针对一些媒体和法律人士对这个问题的错误解读,2月20日,人社部公开表态: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同样道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更不可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划重点: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被用人单位派去湖北出差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回答是可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重点解决五个问题:

      1.四种人的工资待遇问题

      文件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下面简称“四种人”),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工资标准,人社部统一定调: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何谓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我的理解是劳动者基本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绩效性奖金、津贴补贴之类与工作挂勾的收入项目。

      2.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文件对四种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包括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以职工患病、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和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文件没有禁止企业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防控措施、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企业依然可以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劳动法》第二十五解除劳动合同。澳籍华人“跑步女”被拜耳公司解雇就是这种情况。此外,员工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被允许的。

      3.劳动合同到期顺延

      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人员无法流动,文件规定四种人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这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4.困难企业的灵活用工

      文件提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员工没上班,协商形式可简化或多样化,但建议不要急于解除劳动合同。

      5.停工停产与工资支付

      文件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这个规定是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搬过来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都有类似规定。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周、1日。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主要目的是传达贯彻上述第二份文件精神。要点有:

      (一)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多种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同时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的条件是,参保缴费1年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高于5.5%;30人以下的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返还金额为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大部分企业返还款已到帐。最近人社部领导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表明返还标准从50%提高到100%,这对企业来说又是一个好消息。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四)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从人力资源部的职责贯彻执行这个文件,主要是明确2月3-9日这七天的工资如何支付。分两种情况:

      1.不得复工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可以复工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休息日(8-9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者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这个文件最大的亮点是发文单位,即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发布,代表了政府、企业、职工共同的利益诉求,重点回应企业和员工共同关心的几个问题。

      (一)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怎么办?

      1.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3.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1.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2.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完全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1.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2.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前段时间最突出的问题是买不到口罩,好在这个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3.企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员工怎么办?

      对企业在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返岗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返岗复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具体操作中,企业要及时向员工发返岗通知书,限定时间回来报到,不能回来的要书面说明原因,提交当地社区或者医院证明;没有正当理由还不回来的,企业可停发生活费,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裁员问题

      文件指出,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上级意图非常明显,能够活下来,最好不裁员;确实要裁员,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操作。

      (四)鼓励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表明允许困难企业与员工协商降薪,也可协商欠薪。但欠薪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用。20日,该文件出台,对于这个真金白银的惠企政策,要着重理解几点:

      (一)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的目的是稳企业稳就业。

      (二)实行分类减免。

      1.全国中小微企业及湖北各类企“豁免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2.湖北以外各省大型企业减半缴费。“优惠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只有3个月。

      大中小型企业分类参照(2017)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三)减免社保缴费只涉及人社局负责管理的养老、失业及工伤保险,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在减免之列。

      (四)减免社保缴费只优惠企业,不包括其他各类单位,也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只减免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不减免员工个人部分。原因是工伤保险职工没有缴费。如果个人停缴养老保险,就意味着个人社保缴费中断,缩短参保人的“缴费工龄”,有损员工社保权益。

(作者吴炳,系广东省人力资源研究会客座研究员、广东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