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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政府不能因换了领导就不认账

2019-07-26 来源:信息时报 何小敏 浏览次数: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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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据了解,修订草案从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突出问题出发对条例做了诸多修改,其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

      2018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了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题调研,调研显示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仍面临许多突出问题。融资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全省不到10%的小微企业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而通过发债和股权融资的更少,同时50%多的调研企业反映银行贷款成本高、收取额外费用、贷款手续繁琐等。此外,还存在企业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等问题。

      修订草案对症下药,在企业融资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支持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不得强制约定将中小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变相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中小企业和政府打交道,万一遇到政府部门“强势”违约,往往敢怒不敢言。对此,修订草案明确,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经营场所使用权、公平竞争与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

      这个监管部门前脚走,那个监管部门后脚来,这也是一些企业遇到的问题之一。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检查或者联合检查;政府部门间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交换共享和采用。应对条例作相应的修改,避免重复监督检查,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