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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出台涉民企财产保全十条意见 依法有效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2019-07-26 来源:南方网 尚黎阳 浏览次数: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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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广东再出新举措。笔者7月23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正式印发《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严格审查,严禁超范围超标查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最终兑现而采取的临时性控制措施。《意见》针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四种情形,并从“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强化申请人财产举证责任”“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支持合理置换”“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经营影响”“按法定期限实施保全”“依法保障救济权利”等10个方面,对涉民企财产保全工作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财产保全功能目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坚持审慎谦抑,平等保护,严格审查,依法适用,充分保障民营企业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防止恶意利用或者滥用财产保全损害被保全人合法利益。裁定保全后,应及时依法运用网上保全、网上委托等各种合法方式进行财产保全。《意见》中特别指出,要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财产保全应当范围适当,价值相当,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应优先保全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被保全人依法申请置换保全财产的,应依法支持合理的财产置换申请。同时提出,对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财产应当充分研究论证,谨慎采取保全措施。

      《意见》要求,法院要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期限,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及时、全面向双方当事人履行告知释明义务。

      近两年来,广东法院坚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高效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先后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十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条”,细化了20项具体措施,为广东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